2023年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高校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多种形式的用人机制,维护学校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学校聘用的除事业编制人员、退休回聘人员以外的所有人员。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学院(部)、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机关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依法聘用、分类管理、合理流动。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四条 学校核定编制内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办理。
  第五条 学校核定编制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学校委托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学校备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江西教师资格证查询入口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应经学校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三章 待遇管理
  第 七 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所需工资经费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一)学校核定编制内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比照学校事业编制同岗位人员确定,工资经费由学校承担;
  (二)学校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待遇以协议工资制为主,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 工资 发放实行实名制,对于未在学校登记备案的非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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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学校承担工资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学校承担;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 十 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单位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岗位情况约定,并写入劳动合同。
  第 十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暑??期间工作安排由用人?
  第十二 条 学校??解决核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人?成都户口。对符合成都市城镇户口申报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可协助申报办理本人成都市城镇户
  第十三 条 学校??定编制外聘用的非事业编人员,由本人办理档@案存放手续。
  第 十四条 用人 单位应为核定编外聘用的非事业 编制人员建立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十五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需要开具与工作相关的证明文件的,由学校或用人单位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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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与学校签订劳务(工作)协议的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所签订的协议管理。劳务(工作)协议须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 十七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系,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学校聘用的不列入学校正式事业编制的按照聘任合同制方式管理的人员,不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方式安排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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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学校对下列人员原则上以聘任合同制方式安排工作:
  (一)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同意聘用的具有副高及以下职称、博士以下学位的教学、科研、管理、教辅、辅导员等人员(特殊需求的岗位除外)。
  (二)根据有关政策学校同意安置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其他人员。
2022学生查成绩入口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申请由学校安排适当工作的。
  第二章 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管理及待遇
  第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及工作需要设置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人事处会同有关用人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录用前的全面考核。
  按照学校引进人才的要求,一般通过初审、笔试、面试、背景调查、校长办公会审定、体检、签约等程序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按学校要求办理入校报到手续,学校不保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档案及户口。
  第六条 学校对非事业编制人员实行聘任合同管理,签订《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书的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福利待遇、聘用期限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人事处受学校委托负责管理的事项:
  (一)向各用人部门了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协同解决遇到的问题,提供有关人事政策咨询。
  (二)根据合同规定核发相关费用。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来校工作已满4年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第八条 用人部门负责管理的事项:
  (一)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二)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广西选调生报考条件
  (三)建立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期间的业务档案,包括其政治思想、工作成绩及业务考核情况等。
  第九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同等工资、津贴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十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按学校正式事业编制人员有关办法进行考核、评优推荐、参加各类非学历学位培训、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学校鼓励非事业编制人员提高学历学位,费用自理,待录用为正式事业编制人员后,按学校有关学历教育办法执行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解决非事业编制人员工作住房。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项目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基数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比例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分别由学校和非事业编制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可由学校委托重庆市社会保险有关机构统一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