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成人高等学历
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成
人高等教育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考试网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函授、业余教育等成人高等
教育在籍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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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年制管理,每学年划分为两个学期,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且成绩
合格方可获得毕业资格。
第四条成人高等教育基本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简称高起专)和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起本)为5年。
第五条除成人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应征入
伍外,高起专和专升本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福建教师资格考试
学籍),高起本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湖南省省考考试时间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学校实行缴费注册制,录取新生须按学校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缴费后,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专升本学生的前置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录取专业所在校本部(函授站)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有身心状况不适应在校学习或者其他充分理由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日期前凭有效证明向校本部(函授站)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后保
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为1年。申请入学后如原专业停办,学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申请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报到时,由所在校本部(函授站)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校本部(函授站)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
待清查的,须于入学后3个月内向学校提供前置学历有效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材料和提交材料但清查未通过的,取消学籍。学生学籍状态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的注册结果为准。
第十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校本部(函授站)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登记表(学籍卡)、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其他应予归档的材料。学生学籍档案由校本部(函授站)负责管理并留存,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每学年开学,校本部(函授站)要组织学生注册报到。不能如期缴费注册者,应当向校本部(函授站)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缴费注册者,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二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课程和操行两个方面。课程考核按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技能的运用能力,了解学生实际学业水平。操行考核按照对学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要求,依其实际表现,采取个人总结、教师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程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
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测验等综合情况,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评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面授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者视为旷课。累计旷课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旷课期间所讲授课程的考试资格,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如
四级报名成绩查询期参加考核者,考核前须持有关证明和缓考的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缓考。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视为缺考。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进行正常补考1次,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再补考1次。缓考者可正常补考1次,不合格者可在毕业前补考1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考试作弊者成绩按“0”分记载,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学生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1次。
第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关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一建报考条件及专业要求
第十七条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录取专业和学习形式入校学习,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确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换等特殊情况确需转学、转专业者,应在第一学年进行申请上报。由学生本人向函授站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材料,由函授站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转专业仅限在校内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进行,即所转入专业须与学生入学专业成人高考考试科目相同,音、体、美相关专业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九条转学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后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六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需停课休养或者;
(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进行学习者;
(三)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时二分之一者;
(四)在校期间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须经向函授站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一般休学期限为1年,累计一般不得超过2年。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