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灿等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房屋拆迁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5 
【案件字号】(2019)湘行终21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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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大学英语四六级报名流程黄山宁李清平李俊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邱灿;何金强;付小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长沙拓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邱灿何金强付小辉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长沙拓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邱灿何金强付小辉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长沙拓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蔡瑛、林俐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文晶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张丕穆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蔡瑛、林俐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文晶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张丕穆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蔡瑛、林俐文晶张丕穆 
【代理律所】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邱灿;何金强;付小辉;长沙拓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三上诉人是否为涉案5栋房屋的权利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合法违法查封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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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18 02:43:08 
邱灿等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上诉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年普通话报名时间(2019)湘行终2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灿,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金强,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瑛、林俐,湖南大相正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小辉,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委托代理人:文晶,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工商银行招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滔,区长。
     委托代理人:黄鸣,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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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张丕穆,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沙拓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乡先锋村王家坷某某。
     法定代表人:任玉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邱灿、何金强、付小辉(以下简称三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心区政府)及原审第三人长沙拓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智教育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2018年8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湘01行初466号行政裁定书,邱灿、何金强、付小辉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8)湘行终186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湘01行初213号行政判决。邱灿、何金强、付小辉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涉案五栋房屋位于原长沙市郊区王家坷,原属于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
口公司宏远皮件厂所有,其中第13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南自第009206号,建筑面积92.95平方米;第14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南自第009209号,建筑面积94.06平方米;第15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南自第009208号,建筑面积119.64平方米;第16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南自第009204号,建筑面积145.35平方米;第18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南自第009205号,建筑面积638.87平方米,五栋房屋登记建筑面积共计1090.87平方米。
     2006年11月6日,湖南外贸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拓智教育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湖南外贸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将宏远皮件厂土地厂房出让给拓智教育公司,拓智教育公司负责偿还宏远皮件厂所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贷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同时支付湖南外贸天华实业有限公司净值240万元用于宏远皮件厂改制缺口及退休职工的安抚费用。双方成交后湖南外贸天华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23日将宏远皮件厂厂房和8本房产证原件移交给拓智教育公司。
     因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与湖南宏远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原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宏远皮件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芙蓉区法院于2000年11月18日作出(2000)芙
经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由湖南宏远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市华兴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65043.27元(计算至2000年9月21日止)。芙蓉区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分别于2015年1月20日和9月8日查封了湖南宏远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位于大托乡先锋村的王家坷第018栋和王家坷第013、014、015、016栋房产。案外人陈江州、付立雄、龙莎受让该笔债权后,于2015年9月10日向芙蓉区法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芙蓉区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2001)芙执字第31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陈江州、付立雄、龙莎为该案申请执行人。2015年9月23日,陈江州、付立雄、龙莎向芙蓉区法院申请评估拍卖上述5栋房产,芙蓉区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2001)芙执字第31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5栋房产。2015年11月17日,原告邱灿、何金强、付小辉三人从湖南省银剑拍卖有限公司成功竞得该5栋房产,成交价为1480354元,拍卖佣金为74018元,合计金额为1554372元。2015年12月2日,原告邱灿、何金强、付小辉取得了该5栋房屋的产权证,第013、014、015、016、018栋权证号码分别为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40、71××55、71××31、71××48号,建筑面积与原产权登记面积一致,规划用途为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