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3.15
【字 号】津人社办发[2011]17号
【施行日期】2011.03.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各区县和行业系统在所属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1〕1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9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57号),建立覆盖全市的引进人才服务专员(以下简称服务专员)队伍,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对一的全程服务,各区县、行业系统要抓紧在所属单位设立服务专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行业系统所属用人单位要按照两个《通知》的要求,确定1名以上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业务骨干担任服务专员。服务专员需先培训后上岗。培训颁证工作由各区县、委办局、集团公司、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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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培训内容包括人才引进方面的政策、业务知识等,由市人力社保局指定内容和各区县
、行业系统自定内容两部分组成。其中,市人力社保局指定内容的教材(电子版)可从天津市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tjrc/totis/)下载或索取。
  三、培训授课教师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委办局(集团公司)、高校、科研院所已取得服务专员资格的人员担任,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领导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教学任务。
  四、培训结束后,培训组织部门应安排参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试题由培训组织部门自行命制,考前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考试合格的颁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证书》;考核不合格的重新培训并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由派出单位安排其他人员替换。
  五、《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证书》由培训组织部门向市人力社保局申领。申领时,需提交单位介绍信和《申领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证书人员汇总表》(书面、电子版各一份)。
  六、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服务专员队伍建设,抓紧作出培训、考试安排并组织实施,确保6月底前所属单位全部设置服务专员并持证上岗。
  联 系 人:马永权、高丹
  :28013519、23030918转8944
  附件:申领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证书人员汇总表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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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申领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证书人员汇总表
  申领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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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证书编号”于考试前与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流动开发处联系获取。
  联系人:         :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