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2.23
【字 号】津人社局发[2010]72号
【施行日期】201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72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委各部委干部处,市级国家机关、市级审判检察机关、市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湖南特岗教师招聘2020  第一条2020年研究生分数线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保障报考者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
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
  (五)面试;
  (六)体检;
  (七)考察;
  (八)公示;
  (九)审批。
  必要时,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指定范围人员的职位,相关政策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市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八条 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审核、汇总和上报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协助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录用公务员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本辖区内录用公务员的审核、报批工作;
  (四)承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第九条 招录机关按照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命制及考务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
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一条 录用公务员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单独组织招考。
  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根据编制限额内的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拟定录用计划。录用计划应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招考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以及是否设置专业考试等。
  第十三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区县各级机关的录用计划由区县机构编制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全市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计划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第十四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在组织报名7天前,通过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和本市主要新闻媒体等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
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和名额;
  (二)招考范围、对象,报考的资格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招考的方法和主要程序;
  (四)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五)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六)递补的情形和方法;
  (七)其他须知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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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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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社会人员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非津生源应届毕业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
  (九)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在各级公务员招录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内的;
  (四)现役军人;
  (五)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七)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服务年限未满5年(含试用期)且所在单位不同意报考的;
  (八)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九)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英语四级考试出成绩时间  第十九条 报考者应当按照招考公告规定的报名方式方法,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