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恩施(原名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22
∙【字 号】恩施州政办发〔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州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21〕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恩施州州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2日
恩施州州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单位 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承诺方式 | ||||||
索要 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州级 | 县市级 | 乡镇街道级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
1 | 州气 象局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防雷报建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州气 象局 | 报建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2 | 州医保局 | 死亡证明 | 《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 州医 保局 | 卫健、公安、民政部门 | √ | √ | 政务服务 | √ | |||||
3 | 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 宁夏人事教育考试中心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州医 保局 | 公安、检察、法院部门 | √ | √ | 政务服务 | √ | |||||
4 | 州医保局 | 结婚证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含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州医 保局 | 民政部门 | √ | √ | 政务服务 | √ | ||||
5 | 生育服务证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含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州医 保局 | 卫健部门 | √ | √ | 政务服务 | √ | |||||
6 | 出生医学证明 |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含产前检查费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生育津贴支付)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 州医 保局 | 卫健部门 | √ | √ | 政务服务 | √ | |||||
7 | 州教育局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州教 育局 | 公安机关 | √ | √ | 行政许可 | √ | ||||
8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 州教 育局 | 公安机关 | √ | √ | 行政许可 | √ | |||||
9 | 州教育局 | 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英语4级多少分算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 州教 育局 | 学校或教育机构 | √ | √ | 行政许可 | √ | ||||
10 | 信用证明 |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 |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 州教 育局 | 法院或中国人民银行 | √ | √ | 行政许可 | √ | |||||
11 | 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 州教 育局 | 学校或教育机构、公安机关 | √ | √ | 行政许可 | √ | |||||
12 | 州人社局 | 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评聘)证明 | 出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测绘师、翻译专业资格、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 州人事考试院 | 主管部门 | 2022公务员国考报考条件 | √ | √ | 政务服务 | √ | |||
13 | 职称评聘证明 | 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药师、注册建筑师等考试报名,以及免试部分考试科目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免试条件的规定。 | 州人事考试院 | 主管部门 | √ | √ | 政务服务 | √ | |||||
14 | 学历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 州人事考试院 | 教育部门 | √ | √ | 政务服务 | √ | |||||
15 |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 广州中考网入口人社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 州人事考试院 | 用人单位 | √ | √ | 政务服务 中公教育最新新闻 | √ | |||||
16 | 州人社局 |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身份证明 |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一)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省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吸纳军人就业奖补工作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21号):“三、发放程序……(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年度退役军人基本信息,用于身份信息比对。”《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对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一年以上的,可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 州人 社局 | 主管部门 | √ | √ | 政务服务 | √ | ||||
17 | 州人社局 | 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证明 | 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质审核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包括个人和小微企业(一)对创业担保贷款对象中的个人,应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我省依法自主或合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业人员),具体包括: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毕业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不再要求申请人报送纸质材料。 | 州人 社局 | 村(居)委会 | √ | √ | 政务服务 | √ | ||||
18 | 州人社局 | 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毕业证 | 办理失业登记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71号)第十五条:由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15日内,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持本人的《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停业证明(非个体工商户主和私营企业业主不需提供)、照片和《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经常住地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由社区统一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没有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凭《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和照片等,经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初审、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复核,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章后,由社区统一办理失业登记,领取《登记证》。 | 州人 社局 | 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人社社保经办机构 | √ 海南省考试局报名入口 | √ | 政务服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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