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德、武汉理工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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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6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62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伟胡浩左菁 
【审理法官】王伟胡浩左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明德;武汉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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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明德武汉理工大学 
【当事人-个人】王明德 
【当事人-公司】武汉理工大学 
【代理律师/律所】张莹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王俊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刘立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莹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王俊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刘立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莹王俊刘立新 
【代理律所】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教师编为什么美术最难考王明德 
【被告】武汉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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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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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本案中,王明德上诉请求武汉理工大学为其补办人事档案,符合上述法律第六项规定,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王明德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审驳回王明德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王明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石化人才招聘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1: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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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王明德为劳动者,武汉理工大学为用人单位,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仲裁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王明德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对王明德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明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王明德承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明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责令武汉理工大学为王明德补办人事档案,上诉费用由武汉理工大学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虽然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补办档案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因此王明德要求武汉理工大学补办档案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同时依据《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丟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的规定,王明德要求武
汉理工大学补办档案属于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裁定驳回王明德的起诉无法律依据。    综上,王明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王明德、武汉理工大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62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湖北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理工大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清杰,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明德因与被上诉人武汉理工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1民初9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明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责令武汉理工大学为王明德补办人事档案,上诉费用由武汉理工大学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虽然存在劳动关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补办档案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因此王明德要求武汉理工大学补办档案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同时依据《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丟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的规定,王明德要求武汉理工大学补办档案属于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裁定驳回王明德的起诉无法律依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武汉理工大学辩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王明德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且王明德已就档案遗失提起过精神损害赔偿,其再次就档案遗失要求补办档案属于重复起诉。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王明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责令武汉理工大学为其补办人事档案,诉讼费由武汉理工大学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王明德为劳动者,武汉理工大学为用人单位,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仲裁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前置程序。王明德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对王明德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明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王明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