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30
【字 号】鄂办发[2012]28号
【施行日期】2012.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办发〔2012〕28号)
深圳市人才引进申报系统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当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4月30日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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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进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各部门)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四条 省委、省政府设立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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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协调小组另行制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省级各部门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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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举办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
  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省委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必须坚持一项一报,举办单位不得在一个申请中同时申报若干个项目。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申请。
  第九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进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必须理由充分、依据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和文件精神;
会计资格网  (三)项目范围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项目周期与相应工作周期相一致;
  (四)项目奖项设置科学,评选程序合理,规模数量适当;
  (五)奖励办法和经费来源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
  (六)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与省级项目重复。
  项目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