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洪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汉中人事网【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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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8.11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7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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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伟胡浩左菁 
【审理法官】王伟胡浩左菁 
村干部考事业编制条件【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武汉市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洪佩 
【当事人】武汉市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洪佩 
【当事人-个人】洪佩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黄蜀波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刘扬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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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黄蜀波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刘扬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黄蜀波刘扬 
【代理律所】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武汉市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洪佩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履行地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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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地域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案中,七田真公司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在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外从事幼儿教育,据此洪某接触的教案资料不宜认定为七田真公司的商业秘密。而洪某既非七田真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又无教师资格证,
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人员的范围,故七田真公司与洪某在双方所签《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洪某不产生法律效力。鉴于洪某不是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洪某不应向七田真公司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七田真公司上诉请求洪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武汉市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15:46: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洪某于2016年8月与七田真公司关联公司深圳市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培训协议》,约定洪某担任的岗位为中文老师,2016年9月七田真公司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不含中小学文化类教育培训。但七田真公司实际开展了幼儿早教业务,洪某在七田真公司仍担任中文老师。2018年4月21日,七田真公司与洪某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劳动合同补充协
议》约定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内容为“乙方(即洪某)在与甲方(即七田真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或张终止后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或参与投资、设立或参与设立、组建或参与组建、经营或参与经营幼儿或受雇于幼儿潜能开发、幼儿全脑开发及与七田真、小王子教育形式类似的个人和实体。乙方在与甲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甲方在乙方遵守本协议并且每三个月提供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证明材料的前提下,每月按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的平均值的30%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则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的平均值(以工资表发放为准)的24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19年6月19日,洪某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离职,并于当日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正式离职。洪某离职后入职武汉科贝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幼儿早教工作。七田真公司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名义向洪某支付840元的款项,要求洪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洪某遂后将该款退回并注销其收款的银行账户。2019年9月25日,七田真公司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洪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69840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委作出硚劳人仲裁字(2019)第422号仲裁裁决书,七田真公司不服裁决结果而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前请。    一审另查明,洪某无教师资格证,其离职后所入职的武汉科贝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不含中小学文化类教育培训)。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地域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上述法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本案中七田真公司经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幼儿教育,在洪某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情况下让其从事幼儿早教业务,因此洪某所接触的教案资料不构成七田真公司方的商业秘密。洪某并非七田真公司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洪某不在应当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内。    2.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竞业
限制的经济补偿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案中,七田真公司在洪某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过低,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无法保障洪某的基本生存需求。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侵害了洪某作为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约定的畸高违约赔偿金显失公平,不应对洪某产生约束力。对七田真公司主张洪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武汉市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市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七田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洪某向七田真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69840元;2.依法改判洪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3.洪某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以七田真公司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幼儿教育且洪某没有教师资格证为由认定教案资料不构成七田真公司的商业秘密,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幼儿早教"并非注册登记的标准经营范围表述,七田真公司实际从事的经营范围完全在经公司登记管理核准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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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范围之内,在七田真公司工作的教师从业及上岗没有具备教师资格证的要求。2.洪某接触的教案资料(包括教案、教学方法)、客户资料等均属于七田真公司的商业机密,洪某负有保密义务,并签署了竞业限制的协议,应当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3.一审法院对竞业限制协议不应对洪某产生约束力的认定没有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武汉市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洪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71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宜路某某荟聚·竹叶海购物中心某某6-11-15-SU&某某。
     法定代表人:彭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灿江,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秀,湖北瀛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佩。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蜀波,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市七田真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田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4民初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事实、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