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丹、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0 
【案件字号】(2020)鄂96民终22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先锋别瑶成杨艳荣 
【审理法官】陈先锋别瑶成杨艳荣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教师资格证书报名徐丹;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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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丹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当事人-个人】徐丹  成人本科无学位如何补学位
【当事人-公司】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代理律师/律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魏礼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魏礼军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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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魏礼军 
【代理律所】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徐丹;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本院观点】徐丹提供的其与同事之间聊天的录音,聊天内容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二审时补充的住房公积金352.89元属重复计算,应予扣减的诉讼请求,因不是在二审上诉期间提出的诉请,不属于二审审理范畴。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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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二审时补充的住房公积金352.89元属重复计算,应予扣减的诉讼请求,因不是在二审上诉期间提出的诉请,不属于二审审理范畴。  本案二审时的争议焦点是:1、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应按何种标准发放徐丹休假期间的工资;2、徐丹提出的误工费请求应否得到支持;3、徐丹提出的恢复教师岗位、职称评定权利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徐丹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问题。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与徐丹就徐丹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达成协议,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发放徐丹财政工资。2007年10月9日签订后一直到2010年元月双方均依约履行。上述协议系双方对徐丹工作时间和工资报酬的约
定,具有劳动合同性质。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2010年元月后,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单方变更内容,按70%发放徐丹工资,违反了上述规定。现徐丹起诉要求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按照双方协议发放财政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因徐丹与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双方争议是人事争议,具有一定身份关系,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徐丹与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对休假期间的报酬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故该上诉理由不成立。  关于徐丹误工费的问题。徐丹从2007年10月9日起至诉讼期间,一直处于休
假状态,休假期间未到学校上课。课时费是教师因教学课时而取得的酬劳,徐丹未上课,其要求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支付其课时费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徐丹的职称评定和教师岗位问题。本院(2019)鄂96民终674号裁定已确定该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该裁定为生效裁定,徐丹该上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徐丹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江汉艺术职业学院负担10元,徐丹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6:44:1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丹于1998年8月作为潜江市相关部门人才引进到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处从事美术教育,徐丹的待遇为财政全额供养的在编人员。自2005年4月起徐丹因身体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处于病休状态,2007年10月9日徐丹、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在徐丹自拟的一份休假协议书上签字确认,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徐丹向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反映的周围同事对本人诽谤陷害之事未能解决且还强行不给本人安排工作任务并勒令徐
丹休假。在这种情形下徐丹按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意见休假休假时间没有下限在休假期间本人财政工资照发不影响职称评定。在2010年元月以前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按此协议发放徐丹全部工资双方均无分歧。2010年元月潜江市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执行基础工资+津贴+绩效工资。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按新的工资改革要求发放了徐丹全部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70%,向住房公积金少交部分金额。为此,徐丹多次江汉艺术职业学院要求解决,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以有相关规定为由不予解决。2018年10月12日,徐丹向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江汉艺术职业学院:1、赔偿400000元的劳动损失;2、全额发放人社局批复给徐丹的财政工资和绩效工资;3、恢复徐丹参与评定教师职称晋级的权力。2018年12月14日,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潜劳人仲裁字(2018)第63号仲裁裁决书以有相关部门规定为由,裁决驳回徐丹要求江汉艺术职业学院赔偿400000元的劳动损失和全额发放人社局批复给徐丹的财政工资及绩效工资的仲裁请求。并对徐丹要求恢复参与评定教师职称晋级的权力认为不属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国,而不予审理。徐丹不服仲栽而诉至法院。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1、徐丹与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签订的《休假协议书》是否有效,在有效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双方签订的《休假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亦按此协议向徐丹支付了至2010年元月以前的全额财政工资双方均无异议,但到了2010年元月,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徐丹应按病休发放工资,在未征得徐丹同意的情况下,只发放徐丹全额财政工资的70%的行为不当,违反了法律规定,因双方签订的《休假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高于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所依据的鄂人社发(2012)56号《关于其他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第二届、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教职工津贴一览表》等相关规定,故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在协议书有效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只发放徐丹全额财政工资的70%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徐丹主张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按全额财政工资发放,予以支持;2、因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只发放徐丹全额财政工资的70%,随之下调了徐丹的住房公积金,现徐丹主张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按全额财政工资发放标准将差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予以支持;3、依据双方于2019年9月3日双方确认的从2010年至2017年工资情况,扣减已发工资、徐丹个人应缴部分以及为徐丹代扣部分,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应补发徐丹工资90305.19元、住房公积金352.89元,依法予以确认;4、徐丹主张江汉艺术职业学院赔偿劳动损失(误工费)40000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予支持;5、徐丹
主张恢复其教师工作岗位及评职称的权利,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了鄂96民初674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徐丹与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关于职称评定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依法亦确认;6、江汉艺术职业学院的抗辩理由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