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4.06.14
【字 号】鄂教人[2004]2号
【施行日期】2004.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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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执业医师网上报名时间
(鄂教人[2004]2号)
各市、州、县、林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起实施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每年选派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下称“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现将《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下称“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实施“行动计划”,是弥补当前农村初高中教师严重短缺、提高农村教师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体现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是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深入了解社会的直接途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行动计划”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行动计划”的各项措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从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
际出发,做好需求测算、考试考核、确定人选等工作,以吸引一批优秀的毕业生到本地任教;对到基层任教的毕业生,要热情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以鼓励和吸引他们在农村乡镇学校长期任教。各高等学校要认真抓好宣传动员、报名推荐等工作,教育和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动员和鼓励他们到基层和艰苦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三、切实加强对实施“行动计划”的组织领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能部门的责任,工作落实到人,以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各高校实施“行动计划”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湖北省“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省人
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的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实施“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每年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下称“毕业生”)中,遴选一批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建设高素质农村教师队伍、促进毕业生就业为目标,通过政策引导、经济激励等措施,鼓励、引导和吸引毕业生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充实农村教师队伍,改善农村教师结构,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让人民众满意的教育。
  二、实施步骤
  本计划按照先行试点、分期实施的步骤进行。2004年在部分国家级贫困县(市)、省级贫困县(市)进行试点。2005在全省推开,重点资助贫困县(市)农村乡镇学校。
  三、服务期限和范围
  每批到农村任教的毕业生服务期为三年。服务期内全部安排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不安排在县(市)城区内的学校。服务期内,根据当地农村乡镇学校的需求,可在乡镇学校之间交流。
  四、人选条件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教育工作。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品学兼优的贫困毕业生和来自贫困县(市)的毕业生优先考虑。
  (三)志愿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且服从组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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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遴选程序
  (一)确定需求。以县(市)为单位,向省教育厅申报乡镇学校所需教师的学科及数量。
  (二)宣传动员。省教育厅组织高等学校和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进行动员和布置,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遴选的人数、学科、优惠政策等有关事宜。
  (三)报名推荐。毕业生本人自愿报名,由所在高等学校审核、推荐后,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四)考试考核。考试主要采取面试的方法,必要时进行笔试。考试考核工作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实施,毕业生所在高校予以配合,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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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确定人选。考试考核合格的,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人员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签订协议。毕业生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
  (七)岗前培训。由省教育厅提供经费,组织毕业生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六、优惠政策
  选派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在三年的服务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省教育厅对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按年发放。对借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此奖励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国考行测题型及题量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湖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鄂人薪[1994]8号)的精神,选派到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可提前定级,不实行试用期。其工资由县(市)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按月足额发放。
  (三)毕业生来自具有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符合推荐免试资格的,可先取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办理注册手续,服务期满后再回校攻读硕士研究生。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3]32号)的规定,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直接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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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根据自愿的原则,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关系可保留在原就读高等学校或省高校毕业生
就业指导中心,也可直接转入县(市),免收户口档案托管服务费。
  (六)对非师范专业的毕业生,免收教师资格申请认定费。
  七、日常管理
  (一)毕业生在服务期内,省教育厅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
  (二)毕业生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期间,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所任教的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对毕业生考核一次,并将考核情况报省教育厅。
  (三)服务期内,因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方面问题,或因健康状况不能适应教学工作等原因,不宜继续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的毕业生,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不再列入本项目管理,由毕业生本人自主择业。
  八、服务期满后的有关问题
  毕业生服务期满后,总的原则是自主择业,同时积极鼓励和大力引导他们继续留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
  (一)自主择业。对服务期满后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由其自主择业。本人到工作、其档案户口关系已经转到县市的,办理改派手续;其户口档案关系没有转到县(市)的,办理派遣手续。
  (二)留在基层。鼓励毕业生在服务期满后继续扎根基层,对愿意长期在农村乡镇学校任教的毕业生,县(市)同意接收的,按照规定办理派遣手续,其人事档案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