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冠英、湖北空港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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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27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左菁王伟胡浩 
【审理法官】广东联考成绩查询左菁王伟胡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冠英;湖北空港商旅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冠英湖北空港商旅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冠英 
【当事人-公司】湖北空港商旅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2022国家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入口皮玉亮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谢力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周建军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韩静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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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皮玉亮谢力强周建军韩静 
【代理律所】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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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陈冠英 
【被告】湖北空港商旅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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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10:32:59 
陈冠英、湖北空港商旅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1民终27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玉亮,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力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空港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天河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欧雪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军,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冠英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空港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公司)
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6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冠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后改判支持陈冠英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由空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空港公司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陈冠英已与空港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后空港公司拒绝与陈冠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陈冠英支付赔偿金的差额部分。本案中,陈冠英于2012年6月20日入职空港公司。2012年7月10日陈冠英与空港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2017年6月2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陈冠英与空港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陈冠英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空港公司却拒绝与陈冠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陈冠英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陈冠英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选择权,空港公司则有根据陈冠
英选择而续订的义务,没有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陈冠英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空港公司与陈冠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空港公司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拒绝与陈冠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依法应当向陈冠英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差额部分。二、一审法院以“陈冠英提供的工作记录本照片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记载有调休记录等,陈冠英据此不能证明陈冠英加班未得到报酬”系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考勤记录等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且劳动者不易获取的证据,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仲裁过程中,经仲裁员责令空港公司提供近两年考勤,空港公司仍拒不提供相关考勤记录,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关于考勤记录本的真实性。一审中提交工作记录本的照片,具有不可篡改的性质,结合其工资收入,管理人员、法人签字依法可证实其真实性。关于工作记录本中记载的补休仅仅指的是超出空港公司制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进行部分补休,而空港公司制定的工作时间中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则从未安排过陈冠英进行补休,且陈冠英计算的加班小时数是按照陈冠英实际的工作时间计算。关于加班统计表,陈冠英庭审中提交的加班统计表虽是陈冠英自行制作,但却是依据空港公司制定
的上下班时间和工作记录本中记载的实际上下班时间所制作;另该材料仅作法庭认定加班时长的参考,具体加班时长应由法庭予以核实。陈冠英与本案证人在庭审中均证实在空港公司处工作时需在工作记录本上记载上班时间并在考勤机上打卡记录工作时间,依法可认定考勤记录等材料由空港公司所掌握。陈冠英已提交工作记录本的照片,工作记录本上记录了陈冠英实际的上班时间、下班时间,而空港公司拒不提供其掌握的考勤记录。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事实并主张加班费时仅需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考勤记录等证据依法应当由空港公司举证,空港公司未提供的依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在空港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考勤记录的情况下,认定陈冠英未提供证据证实加班未得到报酬的行为,实属不公。陈冠英自2012年6月20日入职空港公司后,接受空港公司的管理,遵守空港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与空港公司形成了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陈冠英在空港公司工作时,上班时间、下班时间、是否加班等都由空港公司进行管理。而考勤作为空港公司对陈冠英进行管理的方式之一,考勤记录等材料自始至终均由空港公司保存。若要求考勤记录等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由劳动者提供,无疑会加重劳动者取证、举证的责任,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二审中,陈冠英明确放弃关于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年休假工资的主张。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空港公司辩称,陈冠英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通过协商解除,空港公司也支付了补偿金。陈冠英提出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年休假工资在仲裁中并没有提出,且空港公司已经在工资中实际支付,也已过时效,陈冠英主张的2013年到2019年的延时加班工资也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诉称     陈冠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空港公司向陈冠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7061.28元;2.判令空港公司向陈冠英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延时加班工资210137.90元;3.判令空港公司向陈冠英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368.98元;4.判令空港公司向陈冠英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0822.02元;以上各项合计316390.18元。5.判令空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冠英于2012年6月20日入职空港公司担任驾驶员。
福建教师招聘报考条件     2012年7月11日,空港公司(甲方)与陈冠英(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内容为甲乙双方确定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共五年。试
用期自2012年6月20日起至2012年12月19日共六个月,甲方聘用乙方在武汉天河机场内从事驾驶员工作,乙方所在岗位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月工资1000元,甲方于每月15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2017年5月19日,空港公司向陈冠英送达了《劳动合同续签意向通知书》,内容为:“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6月19日届满,公司将与你签订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3年。”
     2017年6月20日,空港公司(甲方)与陈冠英(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共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