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猷勇、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8 
【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5878号之一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浩左菁吴红兵 
【审理法官】胡浩左菁吴红兵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祝猷勇;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当事人】祝猷勇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祝猷勇 
【当事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尹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邹扬扬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尹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邹扬扬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峰邹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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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祝猷勇 
【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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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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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
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或职工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此可见,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本案中,祝猷勇受伤是事实,但祝猷勇以及用人单位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以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在未对祝猷勇的受伤认定是否属工伤的情况下,祝猷勇即以工伤赔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待遇支付其相应费用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祝猷勇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社会保障局【裁判结果】事业单位招聘网站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2:51:57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祝猷勇2008年1月30日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伤害后,南航湖北分公司及祝猷勇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祝猷勇要求南航湖北分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463.14元及2010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护理费差额189427.2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处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祝猷勇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祝猷勇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二、裁定指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三、诉讼费用由南航湖北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祝猷勇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后重伤,一直处于高位截瘫的状态,持续在医院住院;其2014年方才出院,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根本不具备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南航湖北分公司的承诺和行为也让他在多年之中深深的信赖。法不强人所难,相信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普通人在遭遇此种情况时都会做出相同的反应,故不应据此排除祝猷勇基本的生存权利。该案基础事实清楚,关键证人出庭讲述了真实情况,客观证据能够印证相关陈述,但一审法院在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后,未能履行司法机关的担当,保护弱者基本的生存权,反而以含糊其词的理由将案件驳回起诉、拒之门外。依法治国正是要求法律问题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而不应出于种种原因将法律问题泛化为社会问题而推出司法机关的大门,最终酿成社会问题。 
祝猷勇、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民终5878号之一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祝猷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民航里2号。
     负责人:赵凤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扬扬,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龙。
审理经过     上诉人祝猷勇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南航湖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0)鄂0103民初60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祝猷勇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二、裁定指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三、诉讼费用由南航湖北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祝猷勇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后重伤,一直处于高位截瘫的状态,持续在医院住院;其2014年方才出院,在法定的一年期限内,根本不具备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南航湖北分公司的承诺和行为也让他在多年之中深深的信赖。法不强人所难,相信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普通人在遭遇此种情况时都会做出相同的反应,故不应据此排除祝猷勇基本的生存权利。该案基础事实清楚,关键证人出庭讲述了真实情况,客观证据能够印证相关陈述,但一审法院在明确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后,未能履行司法机关的担当,保护弱者基本的生存权,反而以含糊其词的理由将案件驳回起诉、拒之门外。依法治国正是要求法律问题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而不应出于种种原因将法律问题泛化为社会问题而推出司法机关的大门,最终酿成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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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南航湖北分公司答辩称,一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