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英、湖北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指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0 
【案件字号】(2021)鄂09民终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伟戴捷刘彬 
【审理法官】黄伟戴捷刘彬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小英;湖北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 
岳阳人才招聘网【当事人】吴小英湖北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小英 
【当事人-公司】湖北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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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王相春、李磊程红伟 
【代理律所】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2022考研各科国家线吴小英 
【被告】湖北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知未休年休假工资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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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新证据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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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6年7月1日,吴小英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4月14日下午15时01分,爱仕达公司在公司通知:“成形万秀芳、吴小英、钎焊郭永珍,感谢你们辛苦付出,根据国家政策和目前现状,公司通知,于明天办理退休手续”。吴小英在爱仕达公司工作期间未休年休假,未向爱仕达公司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吴小英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009.00元,日平均工资为138.00元。    劳动争议发生后,吴小英多次爱仕达公司协商解决未果,遂于2020年5月29日向安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员会申请仲裁,庭审中吴小英撤回第6项仲裁请求(由湖北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吴小英经济赔偿金79458.48元),安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项仲裁请求予以准许。2020年8月6日,安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安劳人仲裁字(2020)18号仲裁裁决,裁决:1、申请人吴小英与被申请人湖北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解除劳动合同;2、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年休假待遇207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吴小英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9月14日,吴小英再次就爱仕达公司支付吴小英经济赔偿金79458.48元向安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安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安劳人仲不字(2020)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知未休年休假工资性质上属于劳动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吴小英请求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爱仕达公司应
支付吴小英未休年休假工资16900元(130元/天×65天×200%)。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2016年7月1日,吴小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爱仕达公司并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而此后双方在2017年2月17日再次续签一份为期三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即表明爱仕达公司与吴小英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另外,爱仕达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之时吴小英并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爱仕达公司应支付吴小英经济补偿金,吴小英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7081元(3009元/月×9个月),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爱仕达公司通知吴小英达到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于2020年4月15日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故吴小英要求爱仕达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吴小英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安全教育网络平台登录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