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江苏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作⼈员的合法权益,建设⾼素质的事业单位⼯作⼈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 事业单位⼈事管理,坚持党管⼲部、党管⼈才原则,全⾯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作⼈员实⾏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事综合管理⼯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事管理⼯作。
中国烟草招聘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健全⼈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作⼈员意见。
国考网站公务员网第⼆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国家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案,应当报⼈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2023部队招文职人员的报名时间及条件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条 事业单位新聘⽤⼯作⼈员,应当⾯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员除外。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按照下列程序进⾏:
(⼀)制定公开招聘⽅案;
(⼆)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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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体检;
(六)公⽰拟聘⼈员名单;
(七)订⽴聘⽤合同,办理聘⽤⼿续。
第⼗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岗位⼈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
(⼀)制定竞聘上岗⽅案;
(⼆)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拟聘⼈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续。
第⼗⼀条 事业单位⼯作⼈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交流。
第四章 聘⽤合同
第⼗⼆条 事业单位与⼯作⼈员订⽴的聘⽤合同,期限⼀般不低于3年。
第⼗三条 初次就业的⼯作⼈员与事业单位订⽴的聘⽤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期为12个⽉。
第⼗四条 事业单位⼯作⼈员在本单位连续⼯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10年,提出订⽴聘⽤⾄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聘⽤⾄退休的合同。
第⼗五条 事业单位⼯作⼈员连续旷⼯超过15个⼯作⽇,或者1年内累计旷⼯超过30个⼯作⽇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合同。
第⼗六条 事业单位⼯作⼈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书⾯通知,可以解除聘⽤合同。
第⼗七条 事业单位⼯作⼈员提前30⽇书⾯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合同。但是,双⽅对解除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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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务员考试难吗第⼗⼋条 事业单位⼯作⼈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合同。
第⼗九条 ⾃聘⽤合同依法解除、终⽌之⽇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聘⽤合同⼈员的⼈事关系终⽌。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考核⼯作⼈员的表现,重点考核⼯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作⼈员岗位、⼯资以及续订聘⽤合同的依据。
第⼆⼗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作⼈员培训计划,对⼯作⼈员进⾏分级分类培训。
⼯作⼈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