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1.02.20
【文 号】财政部令第10号
【施行日期】2001.0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10号)
  现公布《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项怀诚
  2001年2月20日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全国四六级报名入口  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李梦圆申论自己考多少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
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决定与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经济师初级报名时间202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安徽省教师招聘考试网
第二章 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贵州公务员考试准考证打印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定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2021各大学录取排行榜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在会计监督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