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的公告
第一篇: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的公告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的公告
2021国考时间报名时间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系统管理的通知》(陕财办会【2010】14号)精神,省财政厅已开发完成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无纸化考试系统,并经试运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已正式启用,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对象
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归属省级管理、通过自主学习或参加培训学习的会计人员,均应参加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无纸化考试。省级部门、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仍执行现行规定,暂不纳入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无纸化考试系统。
二、考试报名
经自主学习报名参加考试的会计人员,应登陆“陕西会计“门户网站
三、考试科目
2009年——2010年考试科目为《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企业会计准则新旧政策变化(2008)》(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必考科目,其他会计人员不考。自愿参考的不限)、《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及配套指引》(企业会计人员必考科目,其他会计人员不考)、《税法改革及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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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012年考试科目为《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企业会计准则政策变化及后续规定》(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必考科目,其他会计人员不考。自愿参考的不限)、《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配套指引》(企业会计人员必考科目,其他会计人员不考,自愿参考的不限)。后期追加的考试科目另行公告。
对以上两个学习周期均涉及的《陕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配套指引》科目,无论参加哪一个周期的考试,凡考试通过的,均为完成该
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在考试安排上,将逐步减少上一周期的考试次数,会计人员凡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和考核的,应尽快完成。
四、考试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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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无纸化考试地点为:西安市莲湖区南四府41号,陕西省会计服务大厅二楼。如有地点变动,将另行公告
嘉善人才网人才首页五、考试要求
凡参加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无纸化考试的人员,应认真阅读考试须知,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对违规违纪人员,将依据考场规则给予单机暂停考试、终止本场单机考试直至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罚。
陕西省财政厅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第二篇:陕西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办法
陕西省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范围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分层培训、考培分离。针对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划分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分层培训。会计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继续教育的学习培训形式,学习培训与考核认定应当分离,考核认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四)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形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督导、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社会单位积极参与、会计人员主动学习的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保障和便利。
会计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发布之日)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国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二)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要点,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四)组织开发或推荐适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五)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组织全省高级会计人员(含领军人才)继续教育培训;
(七)监督、检查、考核认定省直属会计人员(持有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八)建设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继续教育考核题库;
(九)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七条 各市(区)财政局负责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制定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考核认定本辖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组织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指导所辖县区财政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规范本辖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第八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并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
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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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按照会计从业资格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