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为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及组织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承担义务教育学校的小学、中学适用本指导意见。
()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人员(职员南昌党建网)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人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各类企业所属的义务教育学校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设置类别及设置原则
  ()岗位设置类别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事务的工作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可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岗位设置原则
1·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根据现行的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本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教育工作及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3·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在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经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
    ()机动岗位设置
各区县根据承担支教任务的情况,可给予承担支教任务的中小学设置一定的机动岗位。烟台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设有学区乡镇教委)机构的区县在岗位设置时,根据实际情况由区县教委制定具体办法。
      三、岗位等级设置及名称
  ()管理岗位
1·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办法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
1·中学教师岗位划分为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中学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小学教师岗位暂按6个等级划分。其名称为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中评聘了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按现行规定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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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4·义务教育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特设岗位
1·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
2·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3·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区县教委审核后,报区县人事局核准。
  普通话证丢了网上打印四、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总量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
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
()岗位类别结构比例
1·中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I5%
2·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IO%
3·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寄宿制学校在岗位设置时,在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比例。
    ()岗位等级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和职员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特点,在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2、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市人事局 《关于下达区县普教、卫生系统"十五"期间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通知》执行。今后如需变更,按照市人事局下达的结构比例执行。
农村地区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应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
1)教师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八到十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小学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人员的结构比例由区县教委按照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2:4:4进行调控。
2)区县设有中心学校(学区)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以中心学校(郑州人事考试网入口学区)为基础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实施意见由区县教委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
    3、工勤技能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提出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事局核准。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4·机动岗位
机动岗位的设置由区县教委根据市下达的支教任务情况进行调控,比例控制在本区县中小学岗位总量的3%以内。
    五、岗位基本条件
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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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义务教育学校职员岗位任职的条件,由区县教委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3·受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4·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区县教委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I·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的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初中毕业及以下学历的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8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区县教委依法聘任。受聘校长岗位的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岗位基本条件,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团结同志,作风民主;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
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岗位设置工作程序
()制订岗位设置方案。根据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学校发展规划,编制本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岗位的名称、类别、等级,并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确定。
()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学校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经区县教委审核后报区县人事局核准。
()编制岗位说明书。学校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明确岗位名称、岗位等级、任职条件、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及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