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推荐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候选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京人发[2005]70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5.08.22 
【实施日期】2005.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推荐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候选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张家港人才网最新招聘信息网(京人发[2005]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北京市招投标条例》,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就推荐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候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范围
  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业设置涵盖工业、商业、水利、交通、信息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市政工程、土地整理开发、机电设备采购、药品采购、政府采购等领域各相关专业。各专业名称及分类见《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试行标准》(附件1
  二、专家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从事相关领域专业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5、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部分专业具体条件
  以下部分专业专家候选人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青海教育考试网成考报名、工程技术类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各专业:编制过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者主持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相关专业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其中勘察设计类建筑、结构、岩土工程专家应取得相应专业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及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
  2)市政、交通、城市轨道工程施工各专业:主持过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相关专业的市政、交通、城市轨道工程,或者主持过投资额小于1亿元(人民币),但属于
国家或北京市重点的市政、交通、城市轨道工程;
  云南高考录取状态查询系统3)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各专业:主持过5000平方米以上园林古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主持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的相关专业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或者主持过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但属于国家或北京市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的修缮或新建工程。
  4)工程建设监理各专业:监理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或监理过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市政、交通、城市轨道工程,或监理过5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古建筑工程;具有北京市或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5)设备工程各相关专业:主持过设备费用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等技术服务。
  2、经济类
成人高考报名2023  编制过5万平方米以上的相关专业的工程概预算书或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编制经验,并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三、申请程序
  申请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候选人资格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采取个人自荐方式的,应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核。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均按以下程序进行:
  1、网上提交申请。申请人须登录http//v2023年亚洲杯(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或http//v(投资北京)网站,进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候选人申请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北京市评标专家申请表》并提交、打印。
  2、申请人将北京市评标专家申请表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人事部门印章。
  3、向北京市人事局提交本人身份证、近期两寸彩照片(2张)、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及部分专业所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市人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考核,考核合格者将获得由北京市统一制发的《北京市评标专家证书》,纳入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管理。
  四、网上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825日至920日;
  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及报送地点另行通知。
  五、要求
  1、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及《北京市招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加强对我市招投标活动依法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保证评标工作科学性、公正性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专业评标专家候选人的推荐工作。
  2、要严格执行各专业申报条件,认真把关审核,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同时,请各单位对评标专家参加我市评标活动给予大力支持。
  附件1离职状态可以报考护师吗:《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试行标准》
  附件2:《北京市评标专家申请表》
  北京市人事局
  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