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查询入口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京教策〔2005〕8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
2005-12-29
京教策〔200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开展战略率先根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政文教[1988]49号〕同时废止。本标准实施细那么和方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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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那么
为促进本市根底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开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开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根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那么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开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那么。市教育行政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区县政府根据《标准》及其实施细那么和实施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标准》的学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在确定学校用地规模时要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新建学校原那么上应到达《标准》要求,改建和扩建学校参照《标准》执行。要加强本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注重资源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二、学校规模、用地与建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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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设置
1.设置学校应当依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那么,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并使学校适应现代教学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开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 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平安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平安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 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楼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4. 学校设置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其效劳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环境及学校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生上学路线不应跨越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
5.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可在学校相对集中的区域内,设置学校教育辅助中心。该中心作为实现资源共享的辅助性教学机构,由相关学校的举办者共同设置,对一些投入大以及受利用率、用地、建筑等条件约束,单个学校难以配置的设施设备实行集中配置,以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学校规模
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那么,本市学校初中和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原那么上不超过40人,高中不超过45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表1〕学校适宜规模
〔三〕校地面积与规划
本市的学校用地面积标准,按照中心城和中心城以外地区分别确定学校用地面积的根本要求。设置具体学校的实际用地,应根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划、建设时按照节约和集约用地以及资源共享的原那么合理规划配置。
〔1〕本《标准》颁行后新建学校的用地,原那么上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规划和配置。其中确因用地条件限制和本标准公布之前已审批规划方案的学校,依据本标准可适当调整用地指标,但不得低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改建和扩建学校时的用地可以参照本标准进行计算和配置。假设需增加用地,应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开展改革、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3〕城市二环线以内个别改建学校受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其改建方案应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前方可实施改建。
〔4〕中心城已有学校的占地面积因受环境限制达不到本《标准》规定的,学校的举办者应当通过资源共享,以及就近利用学校教育辅助中心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满足该校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其共享校外设施的占地面积可以折算为该校的占地面积。
〔5〕学校占地面积应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其中建设用地和体育场地应当满足以下根本要求:
建设用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图书馆〔室〕、阶梯教室、风雨操场〔体育馆〕等建筑所需用地。
体育场地:应当满足相应学校规模所需的200米〔或300米、4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用地,以及篮排球场地、器械场地所需用地。
〔6〕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学校占地总面积参照表2-表6:
〔表2〕独立设置的小学校地面积〔≥〕
注:中心地区不宜设置12班规模学校
〔表3〕独立设置的初中校地面积〔≥〕2020年护士资格证考试
〔表4〕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地面积〔≥〕
2022年二建考试报名时间〔表5〕完全中学校地面积〔≥〕
人力资源网招聘网〔表6〕独立设置的高中校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