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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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社长。
四川公务员考试论坛qzzn手机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卓睿天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李应志,职务不详。
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与被告北京卓睿天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北京卓睿天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济科学出版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6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333.3元,包括:律师费6000元、报名费333.3元、公证费2000元、调查取证费2000元;前二项合计76333.3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1983年6月,出版范围涵盖大量学术专著、法规准则、考试用书、大中专院校教材以及培训用书,其中财政、会计类出版物尤具特,其图书的学术影响力,在全国经济与管理类出版社中名列前茅。原告依法取得《中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实务(2020年)》(以下简称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具有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的资格。2020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公然销售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书籍,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北京卓睿天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20年2月,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署名“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出版
书号ISBN978-7-5218-1322-7,该书共550千字,定价56元。
2020年3月15日,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甲方)与经济科学出版社(乙方)签署《版权许可备忘录》,载明: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高级会计实务》等9部图书由甲方组织编写并享有著作权,双方约定乙方依法享有上述图书著作权项下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5年;其中复制权、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专有出版权。在约定期限内,甲方不再授权任何第三方行使上述图书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乙方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
原告提交时间戳认证证书、网页打印件,证实涉案图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2020年6至8月期间,经济科学出版社委托代理人与昵称为“壹壹会计北京卓睿天诚”用户通过沟通报名考试培训课程事宜,并报名购买了被告的课程,代理人通过对公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报名费定金500元。后被告向代理人邮寄了包含涉案图书在内的考试培训教材以及收据和发票,均加盖有被告公章。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对前述沟通内容以及拆封快递查验物品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分别出具***********公证书。上述快递包裹
中考录取查询系统所含物品为包括被诉侵权图书在内的多本图书。济宁市公务员考试时间
经比对,经济科学出版社提供的正版图书封面带有防伪标签,而公证购买图书没有上述防伪标签,两书在纸张和印刷质量上亦存在明显差异。经济科学出版社据此主张公证购买的图书为盗版书籍。
原告主张初级会计师报名费为1580元,分担到2个案子中主张。中级会计报名费1000元,分担到3个案子中主张。经济科学出版社未就其主张的除报名费以外的维权支出提交对应票据。
以上事实,有《版权许可备忘录》、图书、公证书、时间戳取证、沟通记录、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图书署名,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系涉案图书作者,依法享有涉案图书著作权。根据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与经济科学出版社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经济科学出版社依法取得了涉案图书专有复制权、发行权及以自身名义维权的权利。经济科学出版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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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当庭比对情况,本院依据优势证据确认被告向学员提供的被诉侵权图书系未经经济科学出版社许可出版发行的盗版图书。被告未就其图书提供合法来源,其在经营培训业务过程中向学员提供权利图书盗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经济科学出版社对涉案权利图书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因经济科学出版社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诉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实际获利,对于其主张经济损失金额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考虑权利图书的受众体、独创性程度、知名度、定价、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关于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的合理费用,鉴于证据涉及公证证据及付费报名的事实,本院将根据相应开支合理性及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确定。
经济科学出版社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库存图书,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张的销毁库存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卓睿天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北京卓睿天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15000元;
2020教资成绩什么时候可以查三、被告北京卓睿天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合理费用1000元;
四、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其他诉讼请求。
全国四六级打印准考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8.33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208.3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卓睿天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北京卓睿天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长  刘佳欣
审判员  刘君婕
审判员  陈 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昱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