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晋政办发[200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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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积极性,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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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实行人员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与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人员。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
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适用本办法。
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聘用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要在上级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领导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限额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确定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第六条聘用单位领导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聘用或任命。
聘用单位按照岗位设置、聘用条件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第七条聘用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办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公升招聘。
第八条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对本单位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提出意见,报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2005年高考成绩查询入口第九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
福建省二级建造师考试时间(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聘用单位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七)聘用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进人员(不含新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到12个月,特殊情况的人员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二条受聘人员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负责
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有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三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物或其他财物。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岗位纪律;国家执业医师报名网站入口
(四)岗位工作条件;
(五)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七)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
限。具体期限由聘用双方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第十六条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不对等,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当事人委托,由第三者代签的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对个人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员,聘用单位可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单位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应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择业流动期满后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九条聘用单位合同制职工,原签订的合同与本办法不符的,可按本办法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也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职务、责任大小、难易程度和任务完成情况灵活确定工资待遇,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一条根据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聘用单位对有重大科技发明、贡献突出的受聘人员可给予重奖。
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时、公休节假日、劳动保护、女职工保护、因工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受聘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第二十六条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青岛社保网个人查询系统
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要符合岗位的实际需要,按照岗位目标实行量化考核。
第二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优秀等次人员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受聘人员总数的15%。
聘用工作组织根据年度量化考核结果、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考核结果要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也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