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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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招聘∙【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1.06
【字 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1号
大连招聘网∙【施行日期】2013.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告
(第1号)
  《云南省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6日解毅厅长签署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6日   
云南省流动人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36岁无编制护士老了怎么办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或者在本省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通过制度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用,促进流动人口按照规定参加培训并充分就业,确保流动人口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规范流动人口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考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培育和管理好劳务品牌。
第二章 培训和就业
  第四条 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可自愿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可参加当地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并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培训、技能鉴定补贴。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且当年不能同时申请其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 流动人口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可向常住地县(市、区)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章 社会保险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就业的流动人口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具有城镇户籍的流动人口,可凭《云南省居住证》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自谋职业者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已在省内其他参保地或省外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员,现选择在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14号)的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七条 流动人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流动人口在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流动人口为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的,原则上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流动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在居住地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
  (四)流动人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原参保(合)关系终止、新参保(合)关系生效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经向新参保(合)地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核实后享受新参保(合)地医疗保险待遇。
  (五)流动人口原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可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也可以在原参保地继续使用或予以清退。
  第八条 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按不同就业方式,在就业地或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广饶县人事考试信息网  第九条 流动人口参加工伤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被本省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招录用,其单位、组织、雇主要依法为职工或雇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二)参保单位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省级参保单位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事项,由参保单位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参保单位的工伤人员经,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等级鉴定和辅助器具配置事宜向统筹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省级参保单位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办法和标准执行。
  (四)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被用人单位招录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工伤的医疗费用,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束认定为工伤后再支付其他费用。
  (五)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或者康复的,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山西省考公务员2021年报名时间  (六)工伤职工达到伤残等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被鉴定为1-4级工伤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5-6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10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八)5-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十)被评定为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2021陕西省考面试名单
  (十一)因工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因工死亡供养遗属条件的,按月享受供养遗属抚恤金。
  (十二)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被用人单位录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流动人口参加生育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流动人口在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职工生育保险。
  (二)流动人口随新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原来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三)流动人口未就业的,可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第四章 人才服务和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和我省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职(执)业考试报名条件要求的流动
人口专业技术人才,可凭《云南省居住证》,按属地的原则,根据考试考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名参加相关职称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和我省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相关条件的流动人口专业技术人才,可凭《云南省居住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按以下程序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一)本人人事档案已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相应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并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二)本人人事档案未实施人事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推荐评审,即:申报初级职称资格,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本县(市、区)或本州(市)相应初评委会进行评审;申报中级职称资格,由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本州(市)或相关行业相应中评委会进行评审;申报高级职称资格,由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省相应高评委会或已获得评审权的州(市)相应高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根据《云南省人才中介组织管理办法》,加强对流动人口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促使我省人才中介机构遵循《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合法经营,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