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干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4.13
【字 号】桂发[1998]7号
【施行日期】199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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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干部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8年4月13日 桂发〔1998〕7号)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尤其要在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我区改革与发展“三大战略、六大突破”决策的全面实施,现就干部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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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进一步提高对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干部选拔任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进党管干部方法的有益探索,是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有效举措,对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快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实现改革与发展的新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稳妥地试行和推开这项工作。通过试点,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使这项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除了运用这一方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外,还可以用来选拔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2、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的职务和人数。今年,自治区党委采取组织推荐、众举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选拔30名副厅级领导干部。具体职务是:自治区计委、经贸委、教委、科委、计生委、体委副主任,人事厅、劳动厅、卫生厅、文化厅、外经贸厅、审计厅、民政厅、司法厅、广播电视厅副厅长,地税局、环保局、统计局、旅游局、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自治区编办、自治区党委政研室、党史研究室、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副校长,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农科院、广西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广西日报》社副总编,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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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今年公开选拔的副厅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政治思想素质好,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理论,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思想解放,实事求是,有强烈的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众公认,实绩突出;能够自觉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具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密切联系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拟担任职务所必备的理论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工作经验、组织领导和宏观决策能力;在正县(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在
副县(处)级岗位工作四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党外干部以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任职时间可比同级干部放宽一年。个别条件特别好的,对任职时间的要求可以破格。
  4、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的基本程序。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程序,要充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程序把关”、“层层筛选”。主要工作程序是:宣传发动、公开推荐报名、统一考试、组织考核、党委决定任用。要切实抓好考试这一关键环节,认真研究试题,合理设计考试内容和题型结构,科学选择考试方法。要认真做好组织考察工作,重点考察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众公认程度,把真正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5、为加强对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治区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开选拔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开选拔工作的具体事宜。
  各地、市、县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加快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步伐。
  二、推行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务竞争上岗
  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职务竞争上岗。通过开展这项工作,把那些德才兼备、思想解放、廉洁勤政、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激励广大干部勤奋学习,努力工作,开拓进取,建功立业,不断提高机关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服务水平。
  1、明确竞争上岗的原则,坚决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党管干部、注重实绩、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023考研复试时间  2、合理确定竞争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内部中层领导岗位,原则上都应进行竞争上岗。今年至少要拿出不少于二分之一的缺位在本部门、本单位(包括二层机构)内进行竞争选拔。今后各单位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都要经过考试和考核。
  3、坚持必备的条件和资格。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必须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具备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要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破格。
  4、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布竞争职位和任职条件;二是采取组织推荐、众举荐或个人自荐等形式公开报名;三是根据选拔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四是采取笔试或面试形式测试应试者的知识水平和综合能力;五是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察;六是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任用。
  5、加强对竞争上岗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直属机关开展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的单位,必须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有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人事处长等参与,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由自治区纪委、组织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组成督查小组,负责对自治区直属机关的竞争上岗工作进行督查。每年年底要将选拔情况和结果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各地、市、县应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开展机关中层领导职位竞争上岗。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是干部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要切实抓好,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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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立健全基本制度。
  (1)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任期制。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最多只能在同一职级的领导岗位上连续任职10年。到期不能提升职务的,一般改任非领导职务或党政机关以外的领导职务,部分比较优秀的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交流使用。
  (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试用制。对通过公开选拔方式选拔上来的地厅级和县处级干部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合格者正式办理任命手续;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基本素质好,需要培养提高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对经实践检验不具备领导能力的,免除试用职务,适当安排工作岗位。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试用制逐步推广到用其他方式选拔上来的领导干部。
  (3)建立和完善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制度。除对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按法纪规定进行调整之外,领导干部经考核确认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应视为不胜任现职,需进行必要的调整。一是政治思想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在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屡教不改,严重影响班子团结;二是组织领导能力差,同所任职务的要求不相称,工作打不开局面;三
是对在上一级组织部门进行的年度、届中、届末考核中,民意测验不称职票达50%以上者,就地免职;不称职票达30%以上者,进行诫免,限期改正,半年以后跟踪考察,不称职票仍为30%以上的,即行免职。
  对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调整办法主要是:交流、辞职、降职、免职。领导干部被调整后,其工资、职级待遇按新任职务确定。
  (4)严格执行离退休制度。凡领导干部到了离退休年龄,必须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延期离退休的,要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防止和杜绝随意开“口子”的问题。
  2、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1)完善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结合公务员制度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明确干部的岗位职责。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要全面、详细,并尽可能量化。要把干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目标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同干部的升降和进退挂钩。
  (2)完善领导班子职数制度。对各类领导班子职数作出严格规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需
要增加职数的,必须经过严格审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3)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党委组织部门对本级党委管理的现任领导干部要坚持进行定期考核。当前要严格实行届中考核和届末考核,没有明确届期的,每2-3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后逐步推行年度考核。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内容、程序、方法进行。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和考核组组长要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