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19
【字 号】桂政发[2010]76号
广州教育局最新停课通知【施行日期】2010.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公考网【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桂政发〔201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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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加快我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按照“以空间换时间、以资源换产业、以存量换增量”的战略思维,推动国有经济从一般竞争性领域中退足退够,大幅度提高民营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它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使民营经济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实现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特提出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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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一)最大限度取消民间投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对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它公共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二)进一步扩大项目向民间资本开放。对列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目录的公路、港口码头、地方铁路、水电站、生物质发电、水利、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桥梁、园林绿化、政策性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企改制改组、地方金融机构等项目,自治区交通运输、铁路建设、发展改革、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教育、民政、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有资产、金融等部门,要会同当地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民间资本“进得来、留得住、能发展、公众利益有保障”的原则,制定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统一准入门槛,明确准入路径和方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各级政府也要把其他国有经营性资产向民间资本转让经营权或拍卖所有权。相关项目引入民间资本方案要在2011年3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在2011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项目引入民间资本工作。
  (三)加快促进一批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对列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目录的种养、林业、工业、商贸流通等经营性项目,由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促进局牵头组织自治区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粮食等部门和地方政府,在2011年3月底前通过举办项目招商会、投资洽谈会等形式,促成项目引入民营企业投资建设。
  (四)建立健全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长效机制。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地方政府,每年定期筛选一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项目,形成滚动机制,及时引入民间资本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不断推出经营性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
  (五)大力推行交通运输、电力、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运营、作业主体公开招标制度。收费公路、港口码头、客货运站场,水电站、火电站和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新能源,以及城镇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桥梁等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业主,支持民间资本与其它资本平等竞争取得
投资和运营权;具备条件的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也应采用招标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实行市场化经营;政府拥有设施所有权和养护、维护及服务质量监督权的城市市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接作业任务主体,支持民营企业采用合同承包模式实现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产品服务。
  (六)放开民间资本进入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投资水利灌溉工程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民间资本在水土流失区进行水土流失治理,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治理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我区土地整治、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分别为2年和10年。
  (八)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合理投资补偿机制。充分考虑市政企业有一定盈利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加快调整供水、燃气、公交、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市政维护、园林绿化、清扫保洁及环卫等公用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九)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对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民营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上医院,优先准予设立。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引进民营企业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允许离退休医务人员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或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原单位不得扣减其法定的离退休工资等待遇。公立医疗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经同意可以辞职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2022贵州省考排名  (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教育机构。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教育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以多种形式兴办各类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和职业教育,发展壮大一批民办学校,新建一批民办学校,升格一批民办学校,扩大民办教育规模。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高校质量工程、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及高职院校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按照补偿教育成本、优质优价的原则并考虑投资者合理回报等因素,制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生源和承受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减免民办学校资产过户费和服务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