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共基础知识常识题【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0.06.19
中级主管护师报考条件【字 号】桂政办发[2000]96号
【施行日期】2000.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96号)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
施意见》(桂发[2000]19号),保留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自治区测绘局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
  2.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改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管理。
  3.将组织制订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管理制度职能,交给自治区统计局和财政厅。贵州公务员成绩查询入口
  4.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5.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
  1.拟订广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3.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厅管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事业单位承担。
  2.厅管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3.厅管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能,下放给市、县人民政府。
  5.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厅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7.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2022年浙江事业编招聘职位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广西实际负责提出全区建设行政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政策措施。编制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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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参与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概算、审查等工作;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
  (三)指导全区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建筑业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投标代理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质认定;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自治区标准,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拟订全区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区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建设工程选址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主管全区风景名胜区和城市
广州市公务员考试2022考试时间规划区园林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设立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工作;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城(含街、区、镇、村)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五)指导全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排涝)、燃气、热力、市政设施、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节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建监察。
  (六)指导全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七)负责房地产业行业管理。依法管理房政、产权产籍、房地产行业;负责城镇规划区的房地产开发、转让、租赁、抵押评估以及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房屋维修物业等的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八)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抗震、初步设计审查、施工
留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奖的审批;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负责全区建设科技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厅管行业的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
  (十)制订全区建设系统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区建设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一)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归口管理建设系统的专业职称、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二)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建设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