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9.20
【字 号】桂政办发〔2016〕116号
【施行日期】2016.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考事业编需要学什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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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准考证打印入口2022四级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6〕1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0日
 
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mpacc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吸引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实行“民办官助、管投分离、独立运作”的运行模式,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
 
第二章 加快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
  第三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采取与科技研发、科技服务相适应的运行机制,主要为企业提供合同科研、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以及整套技术解决方案服务。
  第四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自用的土地、场所、重大设备及运转维护等以政府投入为主,以交钥匙工程的形式引入国内外一流水平研发团队进驻和管理,实行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对政府所投的资产,三年内无偿使用,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实行就地转化;对三年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团队,转为有偿使用所投政府资产。
  第五条 简化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及环评等手续,对其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可采取自行建设,并报有关部门。
  第六条 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不直接从事规模化生产,在自主研发的创新成果暂无企业接受时,可独立或联合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创办衍生、孵化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商品化;衍生企业满五年或研究成果转化的产品形成一定市场规模时,该类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应及时调整股权比例,出让控股权和经营权,并退出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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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创办衍生企业,由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应认可其在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工作业绩,并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鼓励税务机关根据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需求,提供个性化税务服务,依法依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企业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
  第十条 对创办不超过五年的初创期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通过评审择优,从自治区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中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湖南省公务员局  第十一条 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考核机制,对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实行三年一期的目标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其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能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等。
  第十二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与总结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变更负责人、调整团队领军人物、创办衍生企业、调整衍生企业或入股企业的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打造高水平创新研发平台
  第十三条 优化整合各类创新研发平台,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合理归并自治区各部门现有的各类创新研发平台财政资助渠道,整合形成新的自治区创新研发平台资助体系。各部门管理的创新平台建设相关财政经费,全部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统筹管理,不再另行安排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自治区创新研发平台资助体系主要分为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高端智库三类。应用基础研究类着重定位于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应用开发类着重定位于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工程化试验及科技成果转化;高端智库类着重定位于党政重大决策研究咨询、重大政策评估。
  第十五条 聚焦事关广西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与产业,超前部署建设一批应用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类和高端智库类创新研发平台,每年评审择优对三类创新研发平台分别给予每家不低于800万元、1000万元和8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
  第十六条 创新研发平台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其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七条 推动创新研发平台资源开放共享,建成统一开放的自治区科研设施与大型仪器网络管理系统,将由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分布在各类创新研发平台中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全部纳入网络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章 大力推进创新型市县镇建设
  第十八条 选择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创新基础条件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对周边带动作用大的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推动有条件的设区市率先进入创新型城市行
列。支持20个城镇化基础好、科技资源丰富的县(市、区)率先进入创新型县(市、区)行列,结合自治区“特小镇”创建工作,重点培育10个以高新技术、科技服务、产城融合为特的“创新小镇”,形成示范逐步推广。
  第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等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型市、县、镇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认定管理、评价考核等工作。凡参加评定的市、县、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创建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向自治区相关部门申报,经第三方机构评审,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