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1.12.30
施行日期
厦门市事业单位2011.12.30
文号
桂政发[2011]79号
主题类别
江苏公务员考试吧就业促进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江西教育考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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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11〕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西事业单位招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广大人民众面临的极为突出和现实的问题。当前,我区就业形势已发生新的变化:经过多年的努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大体得到解决;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压力有所缓和;与此同时,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总量压力日益凸显,就业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成为就业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深刻领会和用心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近年来对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我区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大力发展产业经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桂发〔2009〕35号)确定的14个优先重点发展的千亿元产业以及4大新兴产业,加快产业链建设,形成产业集。通过发展产业经济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核心企业,带动产业链中各类配套企业发展,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更多岗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15%。
  (二)大力发展园区经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通过园区经济带动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各级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区的各类企业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20%。
  (三)发挥好投资和重大项目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
  政府部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比例应不低于新增就业岗位的20%。
  (四)鼓励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
  在项目研究期间,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聘用期满,高校毕业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五)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各地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创新招商引资工作方式方法,紧紧抓住东部产业转移的大好机遇,夯实发展基础,积极承接东部产业转移,大力引进、发展中小企业。要充分调动各地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的积极性,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1.中小企业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优先考虑给予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列明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
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4.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3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5.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6.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贫困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
  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结合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等工作,加强对基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单位的编制使用管理,调剂空余编制,主要用于接收符合岗位需求和招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要积极开发城乡基层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二)继续组织实施好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项目。
  要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服务管理的原则,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各项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着力落实服务基层高校毕业生的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解决好服务期满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营造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加强免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
  (三)公务员招录向普通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倾斜。
  从2012年起,在全区公务员四级联考中,自治区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要重点倾向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招录对象除退役士兵外,主要面向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广西考试录用公务员和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中,招录计划总数(人民警察职位除外)要有一定比例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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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用人单位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应拿出一定比例面向择业期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定向招聘。乡镇及驻乡镇事业单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业的专业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对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的应聘人员,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招聘,但在所聘或类似条件的岗位服务期限不低于3年。
  (五)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工资政策。
  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录用到一类区的区直、市直、县直机关及县城所在地乡镇机关的高定1档,一类区其他乡镇的高定2档;录用到二类区的高定2档。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定级时薪级工资适当高定。其中,到一类区的区直、市直、县直事业单位及县城所在地乡镇事业单位的薪级工资高定1级,一类区其他乡镇高定2级;到二类区的薪级工资高定2级。
  四、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落实个体经营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符合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