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
为进⼀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近⽇,云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2021年2⽉1⽇起试⾏。
具体内容如下
《云南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
第⼀章总则河北教师编制考试条件要求
第⼀条为进⼀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规定》(⼈⼒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才品德、能⼒、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才聘⽤、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单位)以及⾃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才职称评审⼯作,适⽤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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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以同⾏评议为基本评价⽅式,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业绩⽔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职称评审⼀般按照个⼈申报、单位审核推荐、逐级复核推荐、审核受理、会前公⽰、专家评审、结果公⽰、备案确认等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作。
广东公务务员考试网州(市)、县(市、区)⼈⼒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作。
职称系列或专业的⾏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业相关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作,并贯彻落实⼈⼒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相关要求。职称系列或专业的⾏业主管部门可设⽴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指定部门,具体负责职称评审管理服务⼯作。
⾃主开展职称评审的单位(以下称⾃主评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组织实施⼯作。
经批准实⾏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以下称“双定向”)的州(市),由州(市)⼈⼒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统筹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双定向”职称评审⼯作。
第七条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州(市)标准和单位标准。
(⼀)省级标准由省⼈⼒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会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州(市)标准由州(市)⼈⼒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会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三)单位标准由⾃主评审单位依据国家标准、省级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第⼆章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条各地、各部门及⽤⼈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才学术技术⽔平和专业能⼒。评委会对组建单位负责,受核准部门和组建单位监督。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的⽇常⼯作。
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第九条评委会分为⾼级、中级、初级评委会。根据评审⼯作实际,可统⼀组建⾼级评委会,也可分别组建正⾼级评委会和副⾼级评委会。⾼级评委会(含正⾼级评委会和副⾼级评委会)由省⼈⼒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核准,相关⾏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组建。中级评委会由州(市)⼈⼒资源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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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或省级⾏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准,相关部门或单位组建;省级有关单位可组建本⾏业、本单位中级评委会。初级评委会由县(市、区)⼈⼒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或省级、州(市)级⾏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准相关部门(单位)组建;省级、州(市)级有关单位可组建本⾏业、本单位初级评委会。
第⼗条申请组建⾼级、中级、初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计算机二级什么时候考(⼀)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专业。
(⼆)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业内具有重要影响⼒,能够代表本领域、本地区的专业技术发展⽔平。
(三)具有本领域⼀定数量的专业技术⼈才。
(四)具有⼀定数量且符合条件的相应层级评审专家。
(五)具有组织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的能⼒,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运转协调,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职称评审政策、规定。
第⼗⼀条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建⽴评委会专家库(以下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根
据本地区、本领域⾏业发展需要,经企业、⾼校、科研机构、⾏业协会(学会)等单位遴选推荐,择优⼊库。专家库总⼈数不得少于相应层级评委会规定⼈数的3倍以上。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公布。确因评审⼯作需要,按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专家库成员可适时调整。
第⼗⼆条评审专家⼈选应多元化,须按照规定程序遴选推荐产⽣,⿎励吸纳本地区、本单位以外的同⾏专家,与民营企业相关的评委会,应当吸纳⼀定⽐例的民营企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
(三)具有本专业或相关相近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具有较⾼的学术和技术⽔平,在本地区本领域有较⾼影响⼒。
(五)能够履⾏职称评审⼯作职责。
(六)⾼级评委会或单独组建的正⾼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须具备正⾼级职称资格;副⾼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须具备副⾼级以上职称资格,其中具备正⾼级职称资格的⼈数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分之⼀;中级
评委会评审专家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资格,其中具备副⾼级以上职称资格⼈数不得少于⼆分之⼀;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三条评委会组成⼈员应当为单数,根据⼯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可由组建单位⾏政领导或具有相应职称的同⾏专家担任。
召开评审会议前,由评委会核准组建部门在监督⼈员监督下,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评委会评审专家任期⾄当年度评审⼯作结束。抽取结果须经抽取⼈员签字确认。⾃主评审单位参照执⾏。
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9⼈,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5⼈;按照专业组建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9⼈,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主评审委员会组成⼈员参照以上各职称层级评委会⼈数组建。组建评委会的⼈数,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经各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或省级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调整。
第⼗四条评委会和专家库实⾏核准备案。评委会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组建单位、评委会名称、评审专业
、评审范围、评审办法、联系⽅式等。专家库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专家⼯作单位、⾏业类别、年龄、职称资格、从事专业、推荐情况、联系⽅式等。
(⼀)⾼级评委会和专家库由省⼈⼒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核准备案。
(⼆)中级、初级评委会和专家库按照职称管理权限进⾏核准备案。
(三)⾃主评审单位,实⾏会后备案。年度评审⼯作结束后,须在15个⼯作⽇内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等按照规定备案。
(四)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纳⼊全省评委会⽬录清单,实⾏动态管理。
第⼗五条专家库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重新核准备案时,评委会组建单位须在年度评审20个⼯作⽇前向核准备案部门提出书⾯申请,且新⼊库评审专家⼈数原则上不得低于专家库⼈数的三分之⼀。
第三章申报审核
第⼗六条全⾯实⾏岗位管理、专业技术⼈才学术技术⽔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般应在岗位结构⽐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对于不实⾏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通⽤性强、⼴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评聘分开⽅式。
第⼗七条申报职称评审的⼈员(以下称申报⼈)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才或⾃由职业者,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离退休⼈员、公务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作⼈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条申报⼈⼀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供能反映本⼈学术技术⽔平、⼯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诚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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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驻滇单位或省外单位⼈员在我省申报职称评审的,由中央驻滇单位上级⼈事部门或所在省、地(市)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向评委会组建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相应层级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九条⽤⼈单位负责对申报⼈的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审核,健全职称申报审核推荐制度,完善⼯作机制,按
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开展职称申报审核推荐⼯作。经审核同意
推荐的,须在本单位内部进⾏公⽰,公⽰期不少于5个⼯作⽇,经公⽰⽆异议的,由⽤⼈单位出具审核推荐意见,明确推荐⼈选产⽣⽅式、公⽰情况等,经审核⼈签字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才申报职称评审,可由所在⼯作单位或者⼈事代理机构等履⾏审核、公⽰、推荐等程序。
⾃由职业者申报评审职称,可由⼈事代理机构或属地⾏业管理部门、⼈⼒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履⾏审核、公⽰、推荐等程序,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
第⼆⼗条各级⾏业主管部门、⼈⼒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须对⽤⼈单位推荐⼈选的材料进⾏复核把关,并对复核情况负责。符合条件的,须明确推荐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或直接推荐⾄评委会办事机构。
第⼆⼗⼀条评委会组建单位须按照评审专业范围、评审条件和⼯作要求,对申报⼈的材料进⾏复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次性告知推荐单位或申报⼈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符合条件的⼈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进⾏评审会前公⽰,公⽰期不少于5个
⼯作⽇。公⽰⽆异议的,按照规定报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备案后,⽅可开展评审⼯作。⾃主评审单位参照执⾏。
议的,按照规定报评委会核准备案部门备案后,⽅可开展评审⼯作。⾃主评审单位参照执⾏。
第⼆⼗⼆条评委会组建单位须在开展年度评审⼯作30个⼯作⽇前,向社会公布评审⼯作具体事项,告知申报职称评审所需材料及⼯作要求。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部门间核查、⽹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条申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须符合国家、我省及⾏业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因⼯作岗位变动需变更职称系列专业的,经单位考核合格后,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五条专业技术⼈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进⾏重新评审或确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职称考核认定条件的,可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考核认定。
国家统⼀考试实⾏以考代评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和考核认定。
第四章组织评审
第⼆⼗七条评委会在召开评审会议前,应向核准组建部门进⾏会前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资格审查、会前公⽰和评审⽅案等,由核准组建部门出具书⾯意见后⽅可召开评审会议。⾃主评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条召开评审会议前5个⼯作⽇,评委会组建单位根据评审⼯作需要,提出评审专家需求(评审⼈数、专业学科等)。在监督⼈员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年度评委会。
第⼆⼗九条评委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数应当不少于评委会⼈数的2/3。
第三⼗条根据评审⼯作需要,评委会可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负责交叉审阅材料后对申报⼈提出书⾯评议意见;也可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或分⼯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三⼗⼀条坚持业内同⾏专家评议原则,评委会可采⽤审阅材料、个⼈述职、⾯试答辩、实践操作和业绩展⽰等⽅式进⾏评议。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同意票数产⽣⼩数点的均应进位)。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三⼗⼆条坚持“好中择优、注重质量”的原则,评委会须严格把握评审质量,宏观调控评审数量。对⾼级评委会的评审通过率实⾏适当的⽐例控制。
第三⼗三条评审会议实⾏封闭管理,参会评审专家名单不得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作⼈员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在评审⼯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评审会议结束后,泄露评审专家的评议意见。
第三⼗四条评委会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审专家、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三⼗五条评审专家和⼯作⼈员与评审⼯作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评委会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三⼗六条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七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公⽰,公⽰期不少于5个⼯作⽇。公⽰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式发现
第三⼗七条评委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公⽰,公⽰期不少于5个⼯作⽇。公⽰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调查核实。
第三⼗⼋条申报⼈对涉及本⼈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或进⾏投诉。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核查回复。
第三⼗九条评审⼯作前,评委会组建单位应对评审专家进⾏评价标准、评审⽅法、评审程序及评审纪律等⽅⾯培训;评审结束后,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表现进⾏考核,形成业绩档案作为续任候选评审专家的依据。
第四⼗条不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的系列或专业,可按照规定委托中央直属单位、其他省份、其他州(市)或省属单位经核准备案的评委会代为评审。⾼级职称须由省⼈⼒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中级、初级职称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或省级系列专业⾏业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主评审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
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不予认可。
第五章特殊评审
第四⼗⼀条建⽴职称评审绿⾊通道。对引进的海外⾼层次⼈才和急需紧缺⼈才、⾼技能⼈才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实⾏特殊评审。
第四⼗⼆条对引进的海外⾼层次⼈才和急需紧缺⼈才,可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第四⼗三条在我省博⼠后科研流动站和科研⼯作站从事科研⼯作的博⼠后,期满出站后在我省⼯作或创业的,可按职称管理权限,由相应⾼级评委会组建单位直接考核认定相应⾼级职称,其在站期间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考核认定的重要依据,认定情况报省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四⼗四条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才,以及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的外籍⼈才或经省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层次⼈才,可按照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其在港澳台和国外⼯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有效⼯作经历可视同为履职年限。
第四⼗五条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取得国家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凭个⼈职业资格证书和聘任证明,申报⾼⼀级职称。
第四⼗六条在我省⼯程、农业、艺术、体育、⼯艺美术、⽂物博物、实验技术、技⼯院校教师等领域,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技能⼈才,可按规定申报职称评审。
第四⼗七条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才,离岗创业或兼职期间可在原单位按照规定申报职称,不占所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例,其创业和兼职期间⼯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四⼗⼋条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线⼯作的专业技术⼈才,侧重考查其实际⼯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县级及以下单位的专业技术⼈才,取得⼤专或中专学历,达到规定⼯作年限及履职年限的,可按照规定申报副⾼级或中级职称。
乡镇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才,可不受⾼级职称岗位职数限制,申报评审⾼级职称。
第四⼗九条申报⼈取得重⼤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贡献的专业技术⼈才,可直接申报⾼级职称。
第五⼗条学历和履职年限条件达不到正常申报资格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其他基本条件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可破格申报职称评审。
第五⼗⼀条个体经济组织申报⼈,可不受⼈事档案和户籍限制,按照属地原则申报评审相应职称,学历、履职年限和评价标准按照县乡基层⼈员资格条件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