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1.01
【字 号】豫人社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贵州中公教育招聘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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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
 
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浙江考试培训网 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设立,负责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具体实施的单位,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和其它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
 
第三条 鉴定机构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备案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二级国家职业资格/技师(含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级/初、中、高级工)及以上级别的鉴定机构的备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含五、四/初、中级工)的鉴定机构的备案,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考核鉴定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及以下级别的鉴定机构的备案。
  省属单位和其它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备案。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对鉴定机构实施监督和检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指导监督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对本辖区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备案材料
 
第五条 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能够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注重社会效益;
  (二)成立专门机构负责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有满足考核鉴定工作要求的固定场所及专职工作人员;
  (三)考评人员数量充足,能够满足所开展考核鉴定职业(工种)的需要;
  (四)具备与考核鉴定职业(工种)、规模相匹配的场所、设施设备、工(量)具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五)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规程科学规范,内部质量管控措施和考评人员使用管理办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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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与所申报职业和级别相对应的考核方案、试题来源等资料(按职业类别分别描述);
  (三)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工作流程、考务规程及质量管理制度;
  (四)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及专家队伍使用管理办法;
  (五)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单位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备案申请,提交备案材料(附材料清单),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中签字确认。其它实施部门(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应经实施主管部门在《河南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赋予机构代码并出具备案回执。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其公布备案后的鉴定机构信息,同时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本辖区内鉴定机构备案信息。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鉴定机构数据库,向社会提供鉴定机构信息查询服务,同时报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纳入全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信息联网查询系统。
 
第四章  考核鉴定场所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应在备案的场所内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鉴定场所的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场均应有视频监控或录像设备。考核鉴定的全过程视频资料应保留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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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应加强对考核鉴定场所的持续建设,确保场地、设施、设备、工(量)具等在数量、规格方面满足考核鉴定需要。
 
第五章  考核鉴定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考核鉴定人员包括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工作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及专家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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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
  (一)质量督导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所辖区域组织实施的考核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考评人员必须具有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考评二级职业资格/技师的考评人员必须具有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三)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建立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管理系统,纳入管理系统的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方可参与督导、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配备与备案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工作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及专家队伍,并制定有管理使用办法;考评人员、工作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开展考核鉴定工作时应佩戴胸卡并严格遵守工作守则和考务、考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