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暂⾏办法
第⼀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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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为进⼀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事制度改⾰,全⾯推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制度,规范聘⽤⼯作程序和做法,提⾼事业单位⼯作⼈员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和服务⽔平,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关,防⽌⽤⼈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员聘⽤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及有关⽂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办法。
第⼆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主权相统⼀,实⾏统⼀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补充⼯作⼈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除转业军官等按国家政策指令性安置的⼈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涉密岗位等确需使⽤其他⽅法选拔的⼈员外,都应实⾏公开招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除特殊岗位特殊情况外,⼀般不受性别限制。
民族⾃治地⽅或其他从事民族事务⼯作的事业单位招聘⼯作⼈员,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员优先。民族
⾃治地⽅也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员条件,特别对全省七个⼈⼝较少特有民族的报考⼈员,要在保证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加⼤扶持⼒度。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单位在其⾏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员结构⽐例范围内逐步招聘补充。
第六条按照职责和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与服务,与事业单位⾏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省委组织部门、省政府⼈事部门分别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州、市及其以下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和省直各⾏政主管部门(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政策指导、计划管理、⽅案审批、监督检查与服务,保证事业单位的选⼈质量。
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分别按照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的政策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管理⼯作,同时承办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事业单位⾏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组织领导与⽅案审核。高薪招聘男士陪床
事业单位要成⽴由本单位负责⼈事和纪检监察⼯作的部门(⼈员)、⼯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作组织,在其⾏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招聘计划(⽅案)的拟定和招聘⼯作的实施。事业单位招聘⼈数较少,⼜不具备成⽴相关⼯作组织条件的,由其⾏政主管部门统⼀组织实施。
第⼆章招聘的范围、对象、条件及基本程序
第⼋条本暂⾏办法适⽤于全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勤岗位所需的⼈员。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的范围,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当地和岗位需要的实际情况⾃⾏确定。招聘新参加⼯作的⼯勤岗位⼈员要坚持在当地招聘的原则。
第⼗条应聘报考⼈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遵纪守法,品⾏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四)应聘省、州(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学专科及其以上⽂化程度;应聘县(市)、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中专及其以上⽂化程度;应聘⼯勤⼈员岗位的,应具备技校、⾼中及其以上⽂化程度。
(五)新进⼈员年龄有35周岁以下(⼯勤⼈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和拟任四级职员及其以上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可放宽到5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专家或⾼级技师等需放宽年龄条件的,可根据岗位需求,报省或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批准。
(六)⾝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的具体要求。
(七)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条事业单位因特殊要求,需要招聘国(境)外⼈员的,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按下列程序进⾏:
(⼀)根据编制空缺、岗位需要,编制招聘计划,按⼲部管理权限报招聘⼯作主管机关审批;
(⼆)发布招聘信息公告;
(三)受理应聘⼈员报名申请,进⾏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考核;
辽宁省考2023职位表(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选;
(六)组织体检并确定受聘⼈员;
泉州市公务员考试录用网(七)公⽰拟聘⼈选,办理相关⼿续。
第三章招聘计划(⽅案)与应聘资格审查
第⼗三条招聘计划(⽅案)由⽤⼈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编制部门核编数额、现有⼈员结构状况、空编数额和招聘⼈数、招聘岗位情况及数额、招聘的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与⽅式、招聘⼯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以及其他有关的事项。
招聘计划⼀般为年度计划,确有特殊情况可作补充计划。制定招聘计划应适当留有余地,为下⼀年度补充⼯作⼈员保留⼀定的空间。
第⼗四条事业单位编制的招聘计划(⽅案)经其⾏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事部门。政府
⼈事部门按照分级调控的原则,根据本级年度⼈员计划总量对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案)实施审批。省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案),由其⾏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事厅批准后实施;州(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案),由其⾏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事部门批准后实施;县、乡级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案),由其⾏政主管部门或有直接⼈事管理权的机构提出,经县(市、区)级政府⼈事部门审核,报州(市)政府⼈事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区)政府⼈事部门或相关⾏政主管部门统⼀组织实施。
各级党系统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案),经其⾏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市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同级政府⼈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案)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批准后,⽤⼈单位或其⾏政主管部门应在报名考试前⼀个⽉,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信息公告和招聘简章。招聘简章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情况;招聘⼈员数量及待遇;招聘的对象及条件;招聘的⽅式⽅法;有关应聘报名、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内容、范围;必须交验的证件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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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单位和⾏政主管部门依照已发布的“公告”、“简章”要求,对应聘⼈员的资格条件进⾏初审,验证核实有关证书、证明(已参加⼯作的在职⼈员应聘,应提供所在单位的意见证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聘⼈员,⽤⼈单位不得拒绝报名。必要时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可以复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员,以及受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员,⽤⼈单位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第⼗七条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员,应填写《事业单位应聘⼈员考试报名登记表》和《事业单位应聘⼈员考试报名花名册》,由⽤⼈单位⾏政主管部门或组织考试的部门(机构)核发准考证。
招聘信息公告或招聘简章中发布的招聘⼈数与实际报名考试⼈数的⽐例,原则上不低于1:3⽅可开考。未达到1:3⽐例的,相应递减招聘⼈数。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员未达到1:3招考⽐例的须经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批准。
第四章考试与考核
第⼗⼋条根据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作要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单位在其⾏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实施。不具备组织考试条件的,须由⽤⼈单位⾏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政府⼈事部门或其指定的招聘考试服务机构组织考试。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作⼈员的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试相结合的⽅式进⾏。考试科⽬与⽅式应根据⾏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适应岗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作技能。
第⼆⼗条笔试以闭卷⽅式进⾏。对各类应聘⼈员的笔试内容应各有侧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笔试,应以实际岗位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兼有公共基础科⽬的内容;⼯勤岗位的笔试,应以实际岗位需要的操作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
第⼆⼗⼀条⾯试应当在笔试成绩公布后,由⽤⼈单位为主的⾯试评委会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试可采取答辩、情景模拟
(演⽰)、实际操作等多种⽅式进⾏,主要考察应聘⼈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能⼒和实际操作(演⽰)能⼒。
⾯试⼈选根据笔试成绩由⾼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照拟招聘⼈数与进⼊⾯试⼈数原则上不低于1:2,不⾼于1:3的⽐例进⾏。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员,经招聘⼯作主管机关批准后,可按1:1招考⽐例进⾏⾯试。
第⼆⼗⼆条实施考试的组织或机构,必须在考试前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笔试与⾯试计分⽅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根据我省引进⼈才的有关规定,引进的⾼层次、紧缺专业⼈才,具有⾼级职称或博⼠学位的⼈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式进⾏聘⽤。
第⼆⼗四条对笔试、⾯试合格的⼈选进⾏全⾯考核与复审。考核⼯作应按照组织⼈事管理的统⼀要求,由⽤⼈单位⾏政主管部门会同⽤⼈单位组织实施。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作实绩等情况,同时对其具备资格条件的真实性及是否需要回避等问题进⾏审查。
考试应通过被考核者原单位的组织或相关的组织机构,充分听取各⽅⾯的意见,全⾯掌握了解被考核者的现实情况。
第⼆⼗五条⽤⼈单位或其⾏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考核合格的⼈选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由⽤⼈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具体确定并报⾏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体检的医院应是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或到同级招聘⼯作主管机关指定的医院进⾏体检。
第五章聘⽤
第⼆⼗六条⽤⼈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要求经考试、考核、体检等规定程序得出的结果,集体讨论确定受聘⼈员,提出拟聘⽤的书⾯意见,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员登记表》和《事业单位拟聘⽤⼈员花名册》,并按照职责和分⼯,经⾏政主管部门审核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事部门核准签章后,由⽤⼈单位进⾏聘前公⽰。拟聘⼈选要在⽤⼈单位公⽰5个⼯作⽇,⽆影响聘⽤问题的再由⽤⼈单位或其⾏政主管部门统⼀发出《聘⽤通知书》。其《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员登记表》装⼊个⼈档案。
第⼆⼗七条事业单位⾏政主管部门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须在⼀个⽉内完成审核、核准⼯作。
第⼆⼗⼋条招聘前已参加⼯作的⼈员被确定受聘,按《云南省机关⼯作⼈员、企事业单位管理⼈员和专业技术⼈员调配⼯作暂⾏规定》(云办发[2001]22号)办理调转⼿续。通过公开招聘新补充⼈员的户⼝迁移,试⽤斯满经考核合格后,凭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事部门签章的《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员登记表》和⽤⼈单位的《聘⽤通知书》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办落户⼿续。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作⼈员⼀律实⾏聘⽤制,须按要求与⽤⼈单位签订聘⽤合同。聘⽤⼿续按《云南省事业单位聘⽤制试⾏办法》(云⼈[2000]42号)、《关于事业单位⼈事制度改⾰若⼲问题的补充意见》(云⼈[2002]7号)、《云南省事业单位聘⽤合同鉴证试⾏办法》(云⼈[2002]5号)⽂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时间第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作⼈员按规定实⾏试⽤期制度。试⽤期⼀般为3—6个⽉,被聘⼈员为⼤中专应届毕业⽣的,试⽤期可延长⾄12个⽉,但最长不得超过⼀年。试⽤期间⽤⼈单位或⾏政主管部门对其进⾏实时考察,并进⾏必要的培训。试⽤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不合格者或试⽤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不同意调整⼯作岗位的,经⽤⼈单位⾏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聘⽤资格,解除聘⽤合同,并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条从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核、体检等组织⼯作的⼈员,与应聘报考者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按照国办发[2002]35号⽂件的有关规定实⾏公务回避。
第三⼗⼆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和事业单位⾏政主管部门对公开招聘⼯作进⾏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受理众相关的反映和举报,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调查处理。事业单位招聘⼯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三条对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不按编制限额和经批准的招聘计划(⽅案)以及规定的资格、条件、程序进⾏聘⽤的,招聘⼯作主管机关不予认可,对所涉及的聘⽤⼈员不予核落⼯资基⾦,不予办理调转⼿续。
第三⼗四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作⼈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调离⼯作岗位或予以相应的⾏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或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资格。对造成恶劣影响且触犯刑律的有关⼈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五条要严格招聘考试的命题管理,加强试题的安全保密措施,对在考试与招聘⼯作中泄题漏题或有相关舞弊⾏为的⼈员,⼀经发现要从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六条各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事部门可根据本暂⾏办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公开招聘办法
或实施意见。
第三⼗七条实⾏⾃收⾃⽀和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作⼈员,以及各级党政机关和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补充⼯勤⼈员,可参照本暂⾏办法执⾏。
第三⼗⼋条本暂⾏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九条本暂⾏办法⾃2005年1⽉1⽇起执⾏。此前有关⽂件规定与本暂⾏办法不⼀致的,按本暂⾏办法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