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公安厅,中共云南省委员
【公布日期】2004.10.19
【字 号】云人[2004]37号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注册成绩查询入口【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人[2004]37号)
各州、市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公安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组织、人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现将《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积极探索,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附:
  一、《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二、《云南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登记表》
  三、《云南省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花名册》甘肃省求职创业补贴
  四、《云南省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登记表》
  五、《云南省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考试报名花名册》
                          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一:
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聘用工作程序和做法,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增强综合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把好各类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关,防止用人上的随意性和不正之风,根据国
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统一,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江西教师资格证考试真题
  第三条 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除转业军官等按国家政策指令性安置的人员、按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任命的单位负责人、涉密岗位等确须使用其他方法选拔的人员外,都实行公开招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实施。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受性别限制。
  民族自治地方或其他从事民族事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人员优先。民族自治地方也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少数民族人员条件,特别对全省七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报名人员,要在保证基本素质的前提下加大扶持力度。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逐步招聘补充。
  第六条 按照职责和分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对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与服务,与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规范化管理与监督。
  省委组织部门、省政府人事部门分别负责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检查指导州、市及其以下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省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指导、计划管理、方案审批、监督检查与服务,保证事业单位的选人质量。
  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分别按照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政策规定,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管理工作,同时承办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相关事宜。青骄第二课堂直接登录
  第七条 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与方案审核。
  事业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人员)、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织,在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招聘计划(方案)的拟定和招聘工作的实施。事业单位招聘人数较少,又不具备成立相关工作组织条件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的范围、对象、条件及基本程序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和转制为企业以外的所有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所需的人员。
一级建造师报名入口网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范围,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当地和岗位需要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聘新参加工作的工勤岗位人员要坚持在当地招聘的原则。
  第十条 应聘报考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力。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或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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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聘省、州(市)属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县(市)、乡(镇)事业单位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备中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应聘工勤人员岗位的,应具备技校、高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五)新进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工勤人员年龄不超过3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任职资格和拟任四级职员及其以上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可放宽到5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专家或高级技师等需放宽年龄条件的,可根据岗位需求,报省或州(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六)身体健康,符合应聘岗位的具体要求。
  (七)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