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可以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试报名、考务信息管理查询等工作。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拟定考务工作细则、考场规则及相关工作标准和流程,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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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事考试机构承担本地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条全国审计考办负责组织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和监督检查。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计部门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公务员专业分类对照表2023第三条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审计实务》1个科目。
根据审计行业发展需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按程序分设专业类别。报名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应试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江苏省考公务员2022年第四条具备审计硕士专业学位人员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8—
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予考查《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经资格审核认定该科目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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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和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周期根据考试方式、频次等确定。
第六条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应试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军队人员、外国籍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考点在考试期间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信号屏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按要求建立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联动机制。无纸化考试考点应当具备足够数量的考点机、监考机、考试机等,并满足有关软、硬件和网络要求。
第八条考试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包括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和补偿当地组织实施成本的考试费,一般由当地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向应试人员收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收支管理。杭州教育考试网登录
审计署考试中心将各地考务费汇缴至中央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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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全国审计考办按规定确定考务费标准。
第九条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组织专家拟定考试大纲,全国审计考办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发布。审计署考试中心可以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纂参考用书。
审计署考试中心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具体组织专家开展考试征题和命题,建立试题库,加强对参与考试工作专家的管理。全国审计考办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试审题并审定试卷,规范工作流程,对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按照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组织考试阅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试数据安全和阅卷结果科学,提高阅卷工作效率。全国审计考办组织进行考试阅卷结果验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试结果。
辽宁学考登录查询审计署考试中心建立考试结果反馈机制,开展考试结果分析,提升试题试卷质量。全国审计考办建立试题试卷质量评估和审查机制,研究提出考试专业类别设置、考试科目、大纲及考试方式调整等政策建议,坚持正确的考试评价导向,不断加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一条审计署考试中心总体开展试卷管理工作,具体开展对各地的考务工作指导,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开展对各地人事考试机构有关考务工作管理。
当地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具体开展当地考试期间试—10—
卷管理,以及考试报名、资格审核、违纪复核申诉、成绩复查、证书补登记等考务信息工作。审计署考试中心汇总审核复查,对考务信息进行规范管理,积极利用新技术方法提高信息化水平;可以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维护考务信息,充分运用人事考试信息化平台,推动证书便捷化服务。
第十二条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征)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考试相关工作、试题试卷等的涉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和考试舞弊。
第十四条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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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为立足新发展阶段推动高素质专业化审计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深化审计职称制度改革完善审计人才评价工作机制,更好地适应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起草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国自1986年开始首批审计人员初、中、高级专业职务评聘工作,1992年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及相应职称。1998年起探索开展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试点,至2002年正式形成现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初、中、高
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在全国范围实行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评结合。
2002、2003年审计署、原人事部先后修订发布《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实施办法(审人发〔2003〕4号),通过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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