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和考评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08
【字 号】内政办字[2008]233号
【施行日期】2008.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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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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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和考评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岛市会计信息网入口
(内政办字〔2008〕23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和采用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信息报送和评价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内容保障暂行办法》(见内政办字〔2006〕24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门户网站信息报送和采用考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
山东教师远程研修入口  (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大企业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报送单位)的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本部门信息报送的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的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二)报送信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报送。通过“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报送信息。
  2.栏目链接。各报送单位网站栏目与门户网站相应栏目直接链接。
  3.栏目共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与相关报送单位在门户网站上合作共建的专题栏目及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
  4.网上抓取。从各报送单位网站抓取信息,导入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
  (三)各报送单位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XXX报送制度,报送的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核手续,确保信息的质量,防止涉密信息上网。
  (四)信息报送系统的使用。
  1.各报送单位门户网站联络员负责管理本单位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要使用强密码并做到定期更换,不得把用户名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
  2.报送信息使用的计算机要专机专用,定期查杀病毒。
  3.用户登陆系统报送信息后,应注销用户,关闭浏览器,以确保系统安全。
  二、报送规范
  各报送单位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准确上报信息。信息撰写要遵循《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稿件撰写规范》(见附件1)。
  三、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1.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2.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3.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二)考评内容。
  1.信息被中央政府门户网站采用情况。
  2.信息被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采用情况。
  (三)计分标准。
  考评按年度进行,考评时段为上年的12月份至当年的11月份。考评采取量化评分办法。
  1.在线访谈。部门负责人访谈,在信息通报中标注为“部门负责人访谈”,400分/次;部门的业务处室负责人访谈,在信息通报中标注为“处室负责人访谈”,200分/次;链接部门或地方的在线访谈,在信息通报中标注为“链接访谈”,50分/次。
  2.配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自治区重大政策措施出台和各报送单位重点工作组织的内容解读类文章,在信息通报中标注为“政策解读”,100分/篇;门户网站抓取或链接各报送单位网站上发布的政策解读类文章,信息通报中标注为“抓取解读”,20分/篇。
  3.网上直播栏目有关稿件,包括各部门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或例行新闻发布会(内容包括文字和图片),在信息通报中标注为“网上直播”,50分/次;链接部门或地方的网上直播,在信息通报中标注为“链接直播”,20分/次。
  4.共建栏目中,确定为一级栏目的,400分/个,确定为二级栏目的,200分/个,确定为三级栏目的,100分/个,在信息通报中标注为“共建栏目”;链接各报送单位网站的专题栏目,在信息通报中标注为“链接专题”,20分/个。
  5.各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的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等,在信息通报中标注为“征求意见”,50分/个。
  6.门户网站采用各报送单位报送的稿件,在信息通报中标注为“报送信息”,5分/条。
  7.门户网站抓取的各报送单位的信息,信息通报中标注为“抓取信息”,1分/条。
  8.信息经门户网站上报被中央政府门户网站采用的,在原分数基础上追加20分;经门户网站约稿报送的原创性稿件,在原分数基础上追加20分。
  9.失误扣分。对虚假失实的信息,一次扣减30分。
  (四)考评反馈。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季度下发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信息采用通报,公布各报送单位本季度得分和累计得分情况,同时在门户网站上实时公布最新的采用情况。每年年底前进行信息考评年终总结,对工作突出的报送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
  附件:
  1.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稿件撰写规范
  2.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联络员名单(略)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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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政务综合门户网站稿件撰写规范
  一、标题
  报送稿件标题应紧扣内容主题,以陈述句表达,尽量不使用标点符号,单位、地名等名称要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字数控制在20字以内。
  二、内容
  报送稿件内容以陈述句表达,文中出现的单位、地名等名称要使用全称或规范性简称,日期以“年、月、日”表达,不用“今天”、“昨天”、“明天”等字样。尽量减少含糊语言。文中
数字表述一般使用阿拉伯数字。要正确使用中文标点符号。稿件内容较长应分段表述,符合应用文基本要求。配合文稿的图片、表格应清晰,并有说明文字。视频信息以光盘为介质。
  三、格式
  报送稿件的格式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工作制度汇编》中有关公文处理的内容执行。序号: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或者使用“第一”、“第二”、“第三”,“一是”、“二是”、“三是”。字体使用宋体,字号为四号。
  四、用语
  报送稿件内容采用的语言要适合网络媒体特点。对已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报送时应注意对用词、语气做必要修改,如将“我市”改为“××市”,“我厅(局)”改为“自治区××厅(局)”,以便门户网站采用。报送的信息要在文稿末尾注明来源、作者姓名和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