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公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3.13
【字 号】苏府办[2014]42号
【施行日期】2014.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公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4〕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现将市综治委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公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3日
2023年内蒙古事业编报名时间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公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综治委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为积极适应创建平安建设示范区的新要求和人民众的新期待,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市“公调对接”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省司法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调对接”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公调对接”工作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缓解基层压力的重要举措和手段,是公安工作社会化发展的有效抓手,是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强大平台,是盘活社会资源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立体化网络的有效载体。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这项工作摆到化解矛盾、排查纠纷、解放警力的重要位置,积极主动地开展“公调对接”工作的谋划协调和运作指导。
  二、进一步明确对接范围
  (一)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类民间纠纷;
  (二)部分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可根据本所(队)实际,对情节较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部分治安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或驻交巡警大(中)队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调解室)进行调解。
  所委托的治安案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情节轻微;
  2.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
  3.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人民调解。
  (三)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部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送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1.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案件;
  2.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的;
  3.其他不能移送调解的。
2023年安徽省事业编职位表  三、进一步规范对接程序
  (一)“公调对接”实行“公安机关先期处理、再移交调解室”的形式。处警民警对在现场处置的案件,应按照公安机关的有关执法管理规定,开展调查取证活动,查清案件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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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处警情况,处警单位应按照相应的程序开展工作:
  1.较为简单的纠纷,由处警民警进行现场调解,调解成功的,当场出具纠纷调解协议;
  2.纠纷较为复杂、当场调解有一定困难或现场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由处警单位负责人或值班领导进行审核,属于“公调对接”纠纷范围的,由处警民警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填写《“公调对接”矛盾纠纷调处移送单》,并将调查取证的材料一并移交调解室,同时做好移交登记。
  (二)调解室收到处警单位移交的纠纷后,须做好受理登记,并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程序开展调查和调解工作,通过教育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的人民调解格式文书,规范制作调解卷宗。
  (三)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严重或触犯刑法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对于当事人不愿接受人民调解的,调解室不能受理。对于涉嫌刑事案件的警情,公安机关不能降格处理,以调代处。
  (四)纠纷调解成功的,调解室应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至处警单位,并同时报同级司法行
政部门。
  (五)纠纷调解不成功的,应终止调解,并视情作如下处置:
  1.属民间纠纷的,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2.属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的,人民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将案件返回处警单位。
  (六)纠纷调解结束后,调解室应及时填写《“公调对接”矛盾纠纷调处结果反馈单》至原处警单位。
  (七)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应每月对所属调解室受理的纠纷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属于“公调对接”工作范围的,应及时向处警单位反映。
贵州163人事网招聘信息  四、进一步健全对接制度
  (一)建立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相互间的沟通协作,加强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工作。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派出所要
结合每周的各种工作例会,综合110接处警信息、社区民警了解的社情民意、调解室调解的纠纷等各方面信息,对本地区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市(区)、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要结合每月、每半月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组织对调解室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研判。通过深层次地分析矛盾纠纷的成因,研判矛盾纠纷发展趋势和规律,提升源头性、高发性问题的预警能力,更好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
  (二)建立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会商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公调对接”扎口管理部门、司法行政业务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建立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会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资源,防止重大矛盾纠纷发生。
  (三)建立纠纷调解协助配合机制。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各调解室所在派出所(交巡警大、中队)可以根据具体纠纷调解情况,参与调解室的调解工作。调解室应积极参与公安机关的调解工作。公安机关民警或聘用人员应积极配合调解室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进行人民调解时,公安机关不得停止对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查证工作,以确保人民调解及案件办理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形成人民调解与公安机关的优势互补,更加高效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四)建立“公调对接”工作重大疑难纠纷化解表彰制度。各级党委政府部门要适时对“公调对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各级公安机关对调解室化解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有功人员要纳入公安机关相应的表彰奖励体系,最大限度地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一)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管理考核。以建立一支思想素质高、业务素质过硬的“公调对接”人民调解员队伍为目标,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分工合作,明确工作职责。公安机关负责专职调解员的招聘、“公调对接”调解员的日常考核管理。专职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符合《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参照各地警辅同类型岗位标准,大力提高专职调解员工资待遇,同时做到定人定岗,确保专职调解员队伍的稳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调解员的岗前培训、业务指导和业务考核。岗前培训合格的,由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发放专职调解员聘书,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培训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司法行政机关要对专职调解员受理、调处矛盾纠纷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查,结合个案补贴对专职调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确保专职调解员队伍素质符合“公调对接”工作要求。
  (二)按照调解工作需要配备调解员。
  1.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调解员配备,应按照各公安派出所每天的接警量配备人民调解员。
  (1)每天接警量少于30件的派出所,该驻所调解室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调解员;
  (2)每天接警量30~60件的派出所,该驻所调解室配备不少于4名专职调解员;
  (3)每天接警量60~100件的派出所,该驻所调解室配备不少于6名专职调解员。
  2.驻交巡警大(中)队调解室调解员配备。
  驻交巡警大(中)队调解室按照事故处理民警的数量配备专职调解员,参照每1~2名事故处理民警配备1名专职调解员的比例进行配备。
  3.公安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专职调解员的配备数量。
  (三)建立“公调对接”“特约调解员”队伍。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广泛吸收
公道正派、众威望高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以及宗教人士、义工等社会志愿者加入“特约调解员”队伍。要选聘一些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众组织中的专业人才开展针对性的纠纷调解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社区民警与村官、社区干部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上的协作配合,积极动员经验丰富的老民警参与调解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推进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