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创业大本营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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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榕人社就[2016]51 
【发布部门】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7.25 
【实施日期】2021年考研成绩公布时间2016.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创业大本营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人社就〔20165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推进创业大本营建设,发挥基地创业孵化服务功能,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创业大本营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52号)文件规定,现将福州市推进创业大本营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大本营包括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对各类公益性服务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创业创新的场所,其入驻的创业主体中从事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大中专院校生(含技工院校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创业项目应占80%以上。
  二、创业大本营符合《福州市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榕人社就〔201568号)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助。
  三、符合榕人社就〔201568号文件规定其他条件的民营基地和农村创业园,但运营后年均税收低于20万元、5万元的,可适当给予补助,高校毕业生创新孵化基地按照就高原则,可根据《福州市互联网创业服务实施办法》(榕人社就〔201568号)或《福建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581号)提出申请,不重复申报。具体分档补助标准见附件。
  附件:福州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标准
考研成绩各地查询时间汇总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院
福州市财政局
2016725
  附件:福州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标准
序号
名称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基地面积
吸纳户数
从业人数
从事互联网创业项目
运营后年均税收
补助标准(万元)
1
民营创业孵化基地
2000平方米以上
20户以上(含20户)
 
 
20万以上 (含20万)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