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航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9  国家医考登录入口
【案件字号】(2020)闽02行终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 
【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徐航;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海蓝鹏程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徐航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海蓝鹏程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江西教师考试面试时间确定徐航 
【当事人-公司】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海蓝鹏程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谢雄、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谢雄、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芬谢雄、杨茜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徐航;厦门海蓝鹏程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在案证据可以证实,徐某作为海蓝公司的驾驶员,从事司机工作,其工作时间为无固定的工作时间。  河南省考成绩查询时间2021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户籍所在地第三人举证责任新证据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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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1 23:24:43 
徐航与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确认纠纷上诉案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闽02行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航,男,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代理人周顺河,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吴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21年乙肝入职新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某某劳动力市场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新奎,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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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徐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祥忠,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厦门海蓝鹏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祥店里某某之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萍,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雄、杨茜,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航因诉被上诉人厦门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行初1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徐某于1963年11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遂平县XX,生前系厦门海蓝鹏程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海蓝公司)职工,从事驾驶员岗位。徐航系徐某之子。
     2018年11月17日,海蓝公司安排徐某、沈某驾驶闽D×××××货车载货至北京。2018年11月18日下午,徐某与沈某驾驶该货车到达北京并完成卸货。海蓝公司随即安排两人于2018年11月19日驾驶案涉货车至天津载货回福州。两人在福州卸货以后,于2018年11月21日晚20时38分驾车返回到公司停车场。海蓝公司停车场内有司机临时休息场所,内有床铺以及生活用具。徐某停车后,对案涉车辆状况进行简单检查和整理,随后开始吃饭、洗刷等。2018年11月21日23时前后,其他职工发现徐某神志不清、小便失禁、呼之不应,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厦门市第三医院进行急救。经抢救无效,徐某于2018年11月22日0时30分宣布临床死亡。厦门市第三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徐某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可能。
     原审判决另查明,2018年12月26日,徐航作为近亲属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徐某死亡为工伤。其中“受伤害经过简述"一栏载明:2018年11月17日晚,公司司机徐某和沈某根据调度何某甲统一安排驾驶案涉货车出外拉运货物。2018年11月21日晚9点左右,徐某与沈某驾车回到该公司停车场外,徐某按照公司安排对车辆初步检查,后在该停车场院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海蓝公司在“用人单位意见"一栏载明:2018年11月21日闽D×××××回到厦门停车场后何某甲没有安排当日次日的出车任务,何某乙没有安排闽D×××××当日检查、保养、维修车辆的工作。
怎么查询六级准考证号     2019年1月2日,市人社局对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予以受理。2019年1月8日,市人社局向海蓝公司送达举证责任通知书和工伤认定催办函。2019年1月15日,海蓝公司向市人社局提交说明材料及相关证据材料。其中海蓝公司根据现场视频记录徐某当日到达停车场后从事的具体动向:20时38分案涉车辆进入停车场至事发前一个多小时内,徐某多次出入案涉临时场所,并有从事洗澡、洗衣等事项。
     2019年2月22日,市人社局分别对海蓝公司员工何某甲、何某乙二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公司调度何某甲提及:其安排徐某等人本次出车活动,并于2018年11月21日晚
8时38分返回公司停车场。返回公司停车场后,没有安排徐某第二天出车任务。徐某工作时间不固定,听公司安排,有活就干,没活就休息。平时住在公司停车场内,公司提供给驾驶员休息的宿舍,有时也在车上休息。公司车辆保养负责人何某乙提及:公司从来没有安排驾驶员检查、维护保养车辆,检查维护保养都是到维修厂来进行。
     2019年3月1日,市人社局对海蓝公司员工孙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孙某提及:公司驾驶员的上下班时间不固定,公司安排出车,车动了就算上班,任务完成或返回停车场内停好车就算下班。徐某之前在杏林租住,后面因为运输路线改变,徐某就住在公司停车场临时休息室或者车上。同日,市人社局作出[2019]第03001《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下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徐航及海蓝公司。徐航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市人社局重新对徐某因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作出处理。
     原审判决还查明,徐航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两份证词。显示由沈某于2018年11月23日署名摁印出具的证言显示:其系海蓝公司的司机,与徐某同为遂平县人,并与徐某共同完成案涉出车任务。2018年11月21日下午5点左右行车过程中,徐某曾提及胸口疼痛,到达
停车场后曾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查。徐某随后在停车场院内洗衣服,并有提及胸口疼痛。随后徐某回到休息室内不省人事,送医救治。显示由孙某于2018年11月23日署名摁印出具的证言显示:其系海蓝公司的车队长,负责驾驶员管理及车辆维修工作。徐某从事驾驶员岗位根据出车任务随时调配,工作时间不定时。孙某与徐某同为遂平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