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发、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中科三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6133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9 
【案件字号】(2020)闽05行终3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丰兰谢火生邱旭锋 
【审理法官】丰兰谢火生邱旭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建发;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中科三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林建发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中科三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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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林建发  2022年甘肃事业单位招聘>章丘人事考试信息网
【当事人-公司】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中科三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金党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王春明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金党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王春明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金党王春明 
【代理律所】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林建发;福建中科三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林建发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依法应当视同工伤。医院的入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已经明确载明林建发入院的原因,且相关医生证实排除外伤,故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第三人关联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四川南充人力资源考试
【本院查明】经审查,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林建发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依法应当视同工伤。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林建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5:26:3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8月10日,福建省三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原告林建发从事工程部普工工作。2019年9月10日,该公司指派林建发等人前往河南省安阳市的河南瑞麦食品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油烟净化设备进行维修。2019年9月17日7时许,同住的工友王良福、肖秋森发现林建发在宾馆卧床不醒,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林建发送至安阳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安阳市××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载明林建发经体格检查“全身皮肤粘膜无黄染、无皮疹、皮下出血、皮下结节、瘢痕,毛发分布正常,皮下无水肿,头颅无畸形包块”等,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应激性溃疡”。林建发于2019年10月8日出院后,又再转至安溪县医院继续。2019年10月14日,福建省三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被告安溪县人社局申请对原告林建发进行工伤认定。2019年12月10日,被告安溪县人社局作出安人社工不认〔2019〕7号《关于对林建发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林建发属自身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或者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2019年12月16日,被告安溪县人社局向福建省三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林建发之父林养钦送达上述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安溪县人社局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综合全案证据,原告林建发的工友王良福、肖秋森均述称2019年9月16日16时左右听林建发说碰到后脑勺,但是二人均未亲眼看到,查看后也没看到林建发有外伤或流血,三人继续维修至17时30分左右,下班一起去吃完晚饭后就回宾馆洗漱睡觉,期间林建发亦无异常情况;安阳市××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及急诊医生陈海宾、主治医生索治国均证实林建发送诊时无外伤,因此,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原告林建发确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更无法证实原告林建发所述的该事故与其病情具有关联性,故原告林建发以其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伤为由主张属于工伤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认可。中科三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安溪县人社局根据调查情况及第三人提交的材料在60日内作出对林建发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被告依法履行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受理、告知、送达等义务,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林建发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林建发不服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林建发无论是在工
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均应认定为工伤。第一,林建发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到外地工作不同于在单位内工作,其到外地工作的期间可以适当界定为从离开单位或居住地前往目的地时起至回到单位或者居住地时止,不宜将其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仅限于维修作业的上下班时间,工作地点仅限制在维修作业的场所。第二、林建发系因工作原因受伤。工友王良福、肖秋森虽未亲眼看到林建房受伤,但不能排除事故伤害实际发生的可能,该二人的陈述符合常理。即便安阳市××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及相关医生证实林建发入院时无外伤,也不能排除林建发在维修作业时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能。第三、被上诉人应当对林建发脑干出血是否因维修作业受到外力因素伤害充分听取专家或鉴定机构的意见,不能仅采信个别医生不权威的意见认为林建发属于自身疾病导致伤害。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林建发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予认定为工伤。请求1.撤销原判,撤销安人社工不认〔2019〕7号《关于对林建发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林建发、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中科三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6133二审行政判
决书
湖南师范大学考研招生信息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安徽省2022教师编制考试时间(2020)闽05行终3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建发。
     法定代理人林养钦。
     委托代理人马金党,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大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向阳,局长。
     出庭负责人白清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超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春明,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