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华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姚剑云6072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299号 
【审理程序】教资考试时间2021下半年二审 
【审理法官】谢红波曾莹蔡陈飞 
【审理法官】谢红波曾莹蔡陈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福州华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福州华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公司】福州华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社会工作者证报考时间【原告】福州华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反证举证责任质证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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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双敏于2019年4月20日20时38分许在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被上诉人台江区人社局据此认定李双敏构成工伤并无不当。至于李双敏是否属于未经单位同意提前下班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劳动者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迟到早退行为,虽然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未达到故意违法过错的程度,不足以影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的认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福州华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0:54: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李双敏系原告华诚公司员工,接受公司指派到福建源光电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光公司)工作,其租住在福州市仓山区××村××座××室。2019年4月20日20时36分,李双敏打卡下班后骑两轮电动车(车牌号:台江6927L)回家途中,其沿连江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途经仓山区连江南路双湖二路口时,与罗彬驾驶的闽AQ××××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双敏被货车碾压后死亡。2019年5月9日,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作出第35010412019000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当事人罗彬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双敏不承担责任。”2020年3月23日,第三人姚剑云(系李双敏配偶)向被告台江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当日立案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于同年3月24日向原告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于同年5月21日作出台人社伤险认定工伤[2020]0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2020-07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李双敏为工伤,并依法进行了送达。原告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告作为台江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事项的法定职权。被告在收到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
后,经受理并向原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依法进行了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华诚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系劳务派遣公司,李双敏是上诉人派遣至源光公司工作。2019年4月20日当天,源光公司安排员工工作至晚上21时,但李双敏在未下班前,擅自提前打卡(20时36分打卡)离岗,后发生本案事故。除李双敏外,源光公司其他员工均为21点后打卡下班,足以证明李双敏发生事故不是下班时间,更不是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而遭受事故伤害,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李双敏系回家途中,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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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华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姚剑云6072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闽01行终2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州华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2某写字楼11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苏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万寿二道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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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陈理胜,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陈欣、林世兴。
     一审第三人姚剑云。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州华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台江区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行初1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李双敏系原告华诚公司员工,接受公司指派到福建源光电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光公司)工作,其租住在福州市仓山区××村××座××室。2019年4月20日20时36分,李双敏打卡下班后骑两轮电动车(车牌号:台江6927L)回家途中,其沿连江南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途经仓山区连江南路双湖二路口时,与罗彬驾驶的闽AQ××××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双敏被货车碾压后死亡。2019年5月9日,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作出第3501041201900000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当事人罗彬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双敏不承担责任。”2020年3月23日,第三人姚剑云(系李双敏配偶)向被告台江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当日立案受理后,作出《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于同年3月24日向原告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于同年5月21日作出台人社伤险认定工伤[2020]0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2020-076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李双敏为工伤,并依法进行了送达。原告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四六级报名时间及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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