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海顺渔业有限公司、鄢雪玲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2 
【案件字号】(2021)闽02行终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 
【审理法官】(陈锦清)(林琼弘)(龙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福建海顺渔业有限公司;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福建海顺渔业有限公司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公司】福建海顺渔业有限公司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昕婷、陈淑秋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雷庄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2020年四级考试时间
【代理律师/律所】李昕婷、陈淑秋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雷庄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昕婷、陈淑秋雷庄妍 
【代理律所】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海顺渔业有限公司 
【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事故发生在渔船出海捕鱼期间,从船员在事发后提交的事故报告可以看出,10月14日23时,郑方雾与周雄杰在作业起网时发生口角争吵,当天回宿舍后,因电视机音
量太大发生争吵,次日0时20分,两人在下网作业时再次发生争吵,且周雄杰持铁把要打郑方雾,经船长调解后分开,当天1:20两人在甲板再次扭打,郑方雾被周雄杰用刀捅伤死亡。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信赖保护第三人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内蒙古事业单位考试科目有哪些一审第三人鄢雪玲陈述称,郑方雾死亡应认定工伤,市人社局和一审法院认定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事故发生在渔船出海捕鱼期间,从船员在事发后提交的事故报告可以看出,10月14日23时,郑方雾与周雄杰在作业起网时发生口角争吵,当天回宿舍后,因电视机音量太大发生争吵,次日0时20分,两人在下网作业时再次发生争吵,且周雄杰持铁把要打郑方雾,经船长调解后分开,当天1:20两人在甲板再次扭打,郑方雾被周雄杰用刀捅伤死亡。双方的矛盾从起网时产生,经历了宿舍休息和收网的进一步矛盾加剧激化,
可以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发生,加之船员生活工作都在船上,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市人社局在综合平潭县公安局对船长、船员的询问笔录认定,郑方雾随公司渔船外出远洋至印尼海域工作期间,被同事周雄杰用刀捅伤致死,确认为工伤,可以形成证据链,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上诉人主张其已就郑方雾死亡与鄢雪玲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补偿款,该关于人身伤害的和解协议与本案工伤认定不冲突。此外,上诉人主张市人社局在福建省人社厅作出复议决定撤销第20XXXX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前,自行决定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违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因本案审理的是市人社局作出的编号为xxx号《厦门市职工工伤认定书》,对上诉人主张的该程序性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内容,本院不予评判。    综上,上诉人海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福建海顺渔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9:4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查明,郑方雾生前系海顺公司聘用的船员,鄢雪玲系郑方雾的母亲。    2014年12月26日,鄢雪玲以其儿子郑方雾随公司渔船外出远洋工作期间,在印尼海域与同事周雄杰发生争执,后被对方用刀捅伤致死为由,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当日予以受理。    2015年1月30日,经鄢雪玲申请,市人社局以尚缺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为由,决定中止该案工伤认定的时限。    2016年12月7日,鄢雪玲提出重启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的请求,并提供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鄢雪玲信访件查办情况》。市人社局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第20XXXX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鄢雪玲不服,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闽人社复决字〔2017〕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第20XXXX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撤销第20XXXX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中止该案工伤认定程序。    市人社局向平潭县公安局调取了船长陈乃前、轮机长陈乃凉、水手长方昌栋的询问笔录,通过询问笔录可以证实:2014年10月14日21时许,郑方雾在渔船宿舍里因电视声音过大与周雄杰发生过争吵;2014年10月15日0时许,两人在起网收鱼作业时,在船中心发生争执、扭打;下网做工做好后,周雄杰叫住郑方雾,两人再次发生争执、扭打,当船长将两人分开后,发现郑方雾被周雄杰用
刀捅伤;1时20分许,船长发现郑方雾死亡。    2019年9月20日,市人社局决定重启该案工伤认定程序。2019年12月11日,市人社局作出编号为xxx厦门市职工工伤认定书》,对郑方雾确认为工伤。海顺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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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市人社局作为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其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在接到工伤申请后,依法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系其法定职责。    鄢雪玲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市人社局依法审查了其提交的相关材料,经确认申请材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受理条件后,依法予以受理。因缺少有关材料,市人社局两次中止本案工伤认定程序,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规定。    郑方雾随公司渔船外出远洋至印尼海域工作期间,被同事周雄杰用刀捅伤致死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郑方雾受伤致死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船员随渔船出海捕鱼期间,因渔船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船员的生活工作都在船上,其情绪会受到工作环境的影响,工作时间也是随着捕鱼作业的需要安排的,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时间。通过平潭县公安局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可以证实郑方雾被同事周雄杰用刀捅伤是发生在捕鱼作业期间,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
中国卫生人才网健康管理师为工伤。市人社局据此作出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市人社局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海顺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海顺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海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20XXXX43号《厦门市职工工伤认定书》。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郑方雾的死亡事件发生在工作期间,与客观情况不符,与在案证据矛盾,郑方雾的死亡发生在工作结束后;2.郑方雾死亡事件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情形,事发时,郑方雾与周雄杰因私人恩怨发生矛盾,引发暴力事件,与履行工作职责或者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任何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工伤;3.事故发生后,海顺公司与鄢雪玲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于2016年2月4日签订《和解协议书》,就郑方雾的死亡达成和解,向鄢雪玲支付和解款700000元,在鄢雪玲明确放弃权利前提下,又提出本案工伤认定申请,会导致重复补偿;4.福建省人社厅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第20XXXX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而市人社局于2017年3月20日就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违反信赖保护原则;5.案涉工伤认定
决定及一审判决没有查明郑方雾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伤亡,虽然水手每天工作时间不固定,但工作内容可以确定,完成工作任务之外的时间属于休息时间,一审仅认定郑方雾工作生活在船上,但未对具体地点进行调查,对郑方雾事故发生地点在哪一区域未查明,属于事实不清。    综上,上诉人海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海顺渔业有限公司、鄢雪玲6000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闽02行终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海顺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某某晋江万达广场商业综合体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向凌杰,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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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人李昕婷、陈淑秋,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某某劳动力市场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宗泽,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智忠。
     委托代理人雷庄妍,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人事考试信息     一审第三人鄢雪玲。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海顺渔业有限公司(下称海顺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行初2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查明,郑方雾生前系海顺公司聘用的船员,鄢雪玲系郑方雾的
母亲。
     2014年12月26日,鄢雪玲以其儿子郑方雾随公司渔船外出远洋工作期间,在印尼海域与同事周雄杰发生争执,后被对方用刀捅伤致死为由,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当日予以受理。
     2015年1月30日,经鄢雪玲申请,市人社局以尚缺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效证明为由,决定中止该案工伤认定的时限。
     2016年12月7日,鄢雪玲提出重启工伤认定申请程序的请求,并提供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鄢雪玲信访件查办情况》。市人社局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第20XXXX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鄢雪玲不服,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闽人社复决字〔2017〕第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第20XXXX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市人社局撤销第20XXXX14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同时中止该案工伤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