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7.04
宜昌市事业单位招聘
【字 号】甘政办发[2001]89号
【施行日期】200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89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会计资格评价网
  现将省卫生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提出的《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四日
甘肃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2017年公务员职位表查询
  第二条 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指导我省各地(市、自治州)制定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检查、监督和评价各地(市、自治州)卫生事业发展的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卫生资源,包括各级、各行业、各种所有制性质以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各类卫生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等。
  第四条 本标准遵循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各地(市、自治州)社会、经济、人口、地理及卫生服务利用状况,将省内14个地市州分为五类区域:
202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题目  一类地区:兰州市;
  二类地区:嘉峪关市、金昌市;
  三类地区:酒泉地区、张掖地区、武威地区、白银市;
2018云南省公务员考试职位表  四类地区:陇南地区、平凉地区、庆阳地区、天水市、临夏回族自治州、定西地区;
  五类地区:甘南藏族自治州。
  第五条 区域卫生规划以地(市、自治州)为规划单元。各地行署(市、自治州政府)依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卫生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全行业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与西部大开发形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居民卫生需求相适应;
  (三)体现公平和效率原则,通过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加强内涵建设,改善服务质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全体居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
  (四)加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建设;
  (五)发挥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两个方面作用,实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在禁止非法行医的同时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高质量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本标准规划周期为2001年至2005年。
第二章 卫生机构的配置
  第八条 卫生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卫生机构设置根据城乡需要,在满足社区层次基础上,规划社区以上卫生机构,形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规模适宜、能级清晰、分工明确、功能互补、方便众、可持续发展的卫生服务体系。
  (二)卫生机构要以内涵建设为主,重在提高和改进原有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确定卫生机构的结构和布局时,要突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药卫生工作战略重点。
  第九条 农村卫生机构的配置:
  (一)农村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1所卫生所(室),乡镇卫生院所在的行政村不再设村卫生所(室)。
  (二)以乡镇为单位设1所卫生院。县医院所在地的乡镇不再设卫生院。
  (三)以县为单位,原则上在县政府所在地:设1所综合医院;设1所中医院,未设中医院的应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建设;设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1所妇幼保健站;1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单独设1所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辖管的卫生监督所,1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原则上不增加机构,可在县卫生局加挂卫生监督所的牌子,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县(市)不设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其职能由地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派出机构承担。
  5万人口以下的县可适当合并设置医疗、预防保健中心,具体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第十条 城市卫生机构的设置:
  (一)城市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设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在居民集中区下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各地(市、自治州)行署(政府)所在地设1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院,需要并且有条件的可设若干专科医院。各地(市、自治州)行署(政府)所在地的县级市(区)不再新设市(区)综合医院,现有的逐步转为专科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各地(市、自治州)设1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凡地(市、自治州)所在地的县级市和市辖区未设卫生防疫机构的,不再新设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其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由地(市、自治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四)各地(市、自治州)设置1所妇幼保健院。凡县级市和市辖区未设妇幼保健机构的,不再新设妇幼保健院,其妇幼保健工作由地(市、自治州)妇幼保健站承担。
  (五)各地(市、自治州)设置1所卫生监督所,并在市辖区和自治州政府所在地组建派出机构,实行上下垂直管理,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六)各地(市、自治州)设1所中心血站(兰州市除外),并根据区域内供血需要和地理位置,报批设置若干基层血站。各地(市、自治州)设1所急救中心,根据区域地理位置,可设若干基层急救站。
  第十一条上海中公教育 省级保留现有公立综合医院、中医院,根据需要与可能设置若干专科医院,不再增设公立综合医院。省级设1所卫生监督执法机构、1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所妇幼保健机构、1所采供血机构。
  第十二条 省级可根据全省卫生人力需要情况设若干所普通高、中等医学院校,并在若干地(市、自治州)设中等卫生专业学校。
  第十三条 省级根据需要及能力设若干医药研究机构,开展对基础医药的研究和应用技术研究。
  第十四条 省级根据需要设置急救中心、检验中心、卫生统计和信息中心、健康教育中心、医学考试中心、人才交流培训中心及其他的卫生机构,上述机构可独立设置亦可设在某个卫生机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