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20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8.29
【字 号】甘政办发〔2020〕87号
江西省考报名人数查询【施行日期】2020.08.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就业促进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青岛智联招聘网最新招聘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社厅修订的《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9日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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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
(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天津招考资讯网考生入口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办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
  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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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广东省考申论考试时间多长  第九条  自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甘肃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第十条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减缴
征收。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
  第十一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也可选择按年缴纳,按年缴纳的征收期为7月至12月。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
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第十五条  保障金征收程序。
  (一)每年3月31日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公共媒体发布《年审通告》。用人单位按《年审通告》要求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