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3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23年)
五、(本题18分)
案情:2023年4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长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故意愿认缴所有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迟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手续。2023年11月5日,陈明最终完毕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献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事实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事实上来源于刘宝。2023年3月,在陈明批准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
2023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
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23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问题:
1.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3.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4.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
5.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50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
6.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解决?为什么?
【对的答案】 1.根据案情交代,即陈明是以自己名义与张巡签订协议,款项也是转入陈明个人帐户,且张巡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故在张巡与公司之间:第一,张巡并未因此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因此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鉴于投资协议仅存在于张巡与陈明个人之间,张巡只能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请求返还所给付的投资以及相应的损害补偿。
2.根据问题1的结论,张巡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故而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张巡也不得将其对陈明的债权,视为对公司的债权,向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
3.依《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李贝虽为名义股东,但在对公司的关系上为真正的股东,其对股权的处分应为有权处分;退一步说,即使就李贝的股东身份在学理上存在争议,但在《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股权善意取得的规定下,李贝的处分行为也已成为有权处分行为,因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起见,李贝也不得主张该处分行为为无效。4.鉴于刘宝仅与李贝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即委托持股关系,因此刘宝也就只能根据该协议关系,向李贝主张违约责任,对公司不享有任何权利主张。
5.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合用诉讼时效(《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因此管理人在向陈明主张50万元出资义务的履行时,其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来予以抗辩(《破产法》第35条、《破产法解释(二)》第20条第1款)。
6.根据《破产法》第36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运用职权从公司获取的非正常收入,管理人负有追回义务;再根据《破产法解释(二)》第24条第1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获取的绩效奖金属于非正常收入范围,故而管理人应向葛梅梅请求返还所获取的收入,且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予以追回。
(2023年)
案情:2023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解决公司设立事务。2023年5月25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所。
2023年6月5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150万元)与钞票100万元。
2023年2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署名,将丙、丁的所有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2023年5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股权作价300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23年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祎.第二,甲的100万元钞票出资,
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2023年6月10日,甲将该100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江干教育信息网
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2023年6月初,时值130万元;在2023年1月,时值80万元。
问题:
1.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其效力如何?为什么?
2.在2023年1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80万元,进而规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
3.在甲不能补足其100万元钞票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河北公务员报名入口20204.马祎能否规定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
5.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
6.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所有股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诺贝尔奖没有设立哪个奖项1.有效,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行法律行为。
2.不可以。拟定甲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并移转所有权至公司时为准,故应以2023年6月初之130万元,作为拟定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的标准,对此可以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9条、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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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满钺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
4.可以。一方面,因继承无效,马玮不能因继承取得厂房所有权,而其将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因马玮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其主观恶意视为所代表公司的恶意,因此也不能使兴平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另一方面,兴平公司将该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玮又是大昌公司的设立负责人与成立后的公司董事长,同样不能使大昌公司取得所有权。因此所有权仍应归属于马祎,可以向大昌公司请求返还。
5.不能。乙与丙、丁间主线就不存在股权转让行为,丙、丁的签字系由甲伪造,且乙在主观上不也许是善意,故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构成。
6.可以。乙自己原持有的股权,为合法有效,故可以有效地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所受让的丙、丁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已登记于公司登记之中,且吴耕为善意,并已登入公司登记中,因此参照《公司法解释(三)》第26、28条的原理,吴耕可以主张股权的善意取得。(2023年)
四、(本题18分)
案情:2023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23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批准,限制甲对外签约协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过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批准。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23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议,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协议。
2023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23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涉及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23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
1.2023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协议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协议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由于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有股权。由于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2023年)
五、(本题20分)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达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议”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
乙建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批准。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到受让人。
2023年四川省考公务员职位表问题: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用什么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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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批准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用什么法律对策?答案:
1、(1)请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与利息;
(2)请求东风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