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2373号 
【审理程序】合格考成绩查询2022山东二审 
【审理法官】谷元元白丽娟李文军 
【审理法官】谷元元白丽娟李文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赵建春;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赵建春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建春 
【当事人-公司】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麻英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姜关斌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麻英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姜关斌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麻英姜关斌 
【代理律所】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株洲市事业单位招聘2022民终字 
【原告】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赵建春 
考研380分能上南京大学吗【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赵建春的用工形式应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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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赵建春的用工形式应如何认定。经法院查明,赵建春与联友人力公司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其中第二条第2款约定“乙方(赵建春)愿意为甲方(联友人力公司)或者由甲方派到其他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劳务服务",赵建春系以劳务派遣形式到路桥飞宇公司工作。联友人力公司虽上诉主张赵建春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故对赵建春的用工形式应参照适用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联友人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二)非因本人意愿
中断就业的"。对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赵建春与联友人力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联友人力公司应当向赵建春赔偿失业金损失。  综上所述,联友人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50:2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0日,联友人力公司(甲方)与赵建春(乙方)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约定乙方愿意为甲方或者由甲方派其到其他单位提供非全日制劳务服务,合同期限自2017年4月20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双方并就其他事项进行了书面约定。赵建春于2017年4月进入路桥飞宇公司处从事厨师工作。工作内容是在每周郑州人事人才网
的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为路桥飞宇公司的员工做一顿午餐。上述《劳务用工合同》到期后,联友人力公司(甲方)与赵建春(乙方)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务用工合同》合同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8年12月19日早上,赵建春在乘坐公交车时摔伤,因养伤未再上班。路桥飞宇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发放了赵建春2018年12月的工资2900元。后路桥飞宇公司通过联友人力公司又另行聘用了其他厨师,赵建春伤愈要求上班被路桥飞宇公司拒绝。2019年6月12日赵建春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病假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失业金、补交社会保险等。该仲裁委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甘劳人仲裁字[2019]第315号裁决书。现因路桥飞宇公司及联友人力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怎么报考特岗教师一审法院认为,赵建春在路桥飞宇公司处从事厨师工作,并由路桥飞宇公司按月发放工资联友人力公司与赵建春虽签订有《劳务用工合同》,但赵建春属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双方之间应为劳动合同关系,联友人力公司是用人单位,路桥飞宇公司是用工单位。关于路桥飞宇公司及联友人力公司主张赵建春是非全日制用工的观点,首先,赵建春的工资系按月发放,不能体现是以小时计酬;其次,根据路桥飞宇公司提供的用餐人员明细表、双方的陈述以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赵建春在路桥飞宇公司的每
日工作时间应在4-5小时左右,赵建春的用工形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赵建春主张与路桥飞宇公司及联友人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由于赵建春与联友人力公司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终止,故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关于赵建春主张支付病假工资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赵建春在受伤后应当享受三个月的医疗期。赵建春于2018年12月19日受伤后再未上班,路桥飞宇公司应当向其补发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的病假工资,经一审法院核算为6577.6元[(2900元月×2个月+2422元)×80%]。关于赵建春要求支付合同到期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由于联友人力公司与赵建春已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合同到期后因赵建春在医疗期也未继续上班,故不存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赵建春该项主张于法无据,应不予支持。关于赵建春主张支付失业金的请求,根据《甘肃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2018年甘肃省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为1458元,联友人力公司应赔偿赵建春失
业金损失11664元(1458元×4个月×2)。关于赵建春主张由路桥飞宇公司及联友人力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故该项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处理。关于路桥飞宇公司及联友人力公司要求判决不支付赵建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由于赵建春在仲裁时未提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补偿金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的该项超出了当事人请求范围,应不予处理,故对路桥飞宇公司及联友人力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甘肃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建春的劳动合同已到期终止;二、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建春支付2019年1月至3月19日的病假工资6577.6元;三、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建春失业金损失11664元;四、驳回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甘肃路桥飞宇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及甘肃联友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10元。  公务员考试成绩排名在哪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