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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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工商银行招聘公告【公布日期】2020.04.14
公务员报名考试费用【字 号】甘政办发〔2020〕34号
【施行日期】2020.04.14 英语四级成绩查询网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就业指导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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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4日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一)加快农民工返岗就业。坚持“稳东西进”策略,稳定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农民工输转规模,加大向周边省份组织输出力度,促进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实行“健康出行码”跨省互认,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统一组织输送保障能力。疫情防控期间,对有组织输转就业的贫困户和边缘户劳动力给予省外600元、省内300元一次性交通补贴;对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的给予1
800元劳务奖补(到东部协作4市的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稳定就业连续满6个月再给予2400元劳务奖补(到东部协作4市的给予3000元劳务奖补);对稳定就业连续满3个月的,每人给予一次性1500元生活费补贴。对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且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200元/人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劳务经纪人一次性奖补。(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二)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体就业,增加贫困众劳务收入,激发贫困众脱贫内生动力。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帮助贫困劳动力和边缘户就地就近就业,对8个未摘帽贫困县、“两州一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予以重点保障。(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经营主体吸纳就业。鼓励省内企业及重点建设项目、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等在复工复产中优先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吸纳就业。对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开展扶贫车间等级评定和“省级示范扶贫车间”创建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
  (四)税收减免。对2020年中小微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获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不予征税,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和娱乐、旅游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1个月以上租金的出租方,在免收租金期间,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微企业,准予依法办
理延期申报;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准予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教资准考证什么时候可以打印  (五)社保费减免缓。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自2020年2月起免征我省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2020年2月至4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3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上年末参保职工总数的20%。(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充分发挥应急周转资金作用,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受疫情影响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落实融资金融机构奖励扶持政策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信贷支持政策,对列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合理信贷需求,提供优惠贷款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全省政府性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降低综合费率0.5个百分点;对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