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快达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丁连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3 
【案件字号】(2020)云03民终201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勇武敬涛余瑾 
海南省考试局成绩查询入口>教资面试时间一般几月【审理法官】王勇武敬涛余瑾  四级英语考试题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云南快达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丁连祥 
【当事人】云南快达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丁连祥 
【当事人-个人】丁连祥 
【当事人-公司】云南快达航空物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云南快达航空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丁连祥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务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等。劳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给付达成的协议,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上诉人快达公司认可被上诉人丁连祥在公司从事搬运工作,结合快达公司所提供的工作服、员工离职审批表、薪酬明细表以及快达公司对丁连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考勤制度等均作了规定,说明丁连祥在快达公司工作期间是受公司的管理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同时,快达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丁连祥的工作内容属于上诉人快达公司的业务范围,故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实质要件。一审认定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快达公司认为丁连祥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快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云南快达航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4:15: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丁连祥于2017年3月14日进入原告公司工作,从事装卸工作,工资为计件工资,每月发放一次,原告公司根据交付的劳动成果对被告进行考评。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公司未为被告购买社会保险。2020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后未再提供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4月29日,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曲市劳人仲案字〔2020〕第26号裁决书,裁决由原告公司向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438.57元,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仓储、分拣、装卸及运输,原告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领取的工资为17438.57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被告的工作内容属于原告公司的业务范围,被告接受原告公司的管理,原告公司定时向被告支付工资,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公司应向被告支付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的二倍工资差额17438.57元,故确认由原告公司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438.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由原告云南快达航空物流有限公司向被告丁连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7438.57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云南快达航空物流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快达公司上诉请求:判定上诉人不承担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工资差额17438.57元。事实和理由:一、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被上诉人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提供劳务服务,并获得相应报酬,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三、双方均无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四、本案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    综上所述,快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云南快达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丁连祥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普通话等级考试成绩查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03民终201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快达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街道办事处麦地塘社区大凹子小组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66974A。
     法定代表人:刘正初。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连祥。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云南快达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连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求职简历表格 个人简历电子版
二审上诉人诉称     快达公司上诉请求:判定上诉人不承担支付被上诉人二倍工资差额17,438.57元。事实和理由:一、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被上诉人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提供劳务服务,并获得相应报酬,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三、双方均无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四、本案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条件。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原告诉称     快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责任,不支付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7,60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对被告丁连祥在仲裁时提出的全部请求均不承担支付和赔偿责任。
>2020年农村信用社招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