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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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1.12.14
施行日期
2011.12.14
文号
主题类别
法制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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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唐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1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对象为: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
  (三)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含垂直管理行政部门);
  (四)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对象。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其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财政、审计、司法行政等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依法行政考核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
2022天津市公务员考试时间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行政组织保障;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
  (三)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七)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依法行政组织保障的考核内容:
  (一)成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下设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
  (二)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方案、有检查、有落实;
  (三)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其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县(市)区政府应当
设立专门法制机构,并有四名以上(含四名)专职工作人员;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有两名以上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
  (四)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前学法、法制讲座、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三)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培训制度,将法律知识测试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
  (五)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
  (六)建立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制度;
  (七)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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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
  (三)重大决策事项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六级准考证打印入口时间  (四)重大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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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考核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征求意见并经本部门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三)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或经主要负责人审定;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部门办公会审议通过或经主要负责人审定;
  (四)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五)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发布程序。
  第十二条 规范行政执法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二)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执法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三)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五)禁止下达罚没指标,严格执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六)依法处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
  (七)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明确牵头部门,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成立行政调解组
织机构,制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细则、流程图,受理的重大调解案件有包案领导;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人员达到三名以上。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按年度实施,每年考核一次。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评议、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材料审查与实地检查、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制
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核内容、标准、方法、等次等。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根据考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分类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
  (三)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
  (四)垂直管理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分组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向负责考核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书面情况;
  (二)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并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三)政府法制机构汇总依法行政考核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考核年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单位:
  (一)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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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报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垂直管理单位的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同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依法行政先进单位”或“依法行政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政府和部门,应当在组织考核的法制机构指导下制定整改措施并具体落实。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由负责考核的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必要时可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