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靳宏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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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7 
【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21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范术伟王春光李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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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正;靳宏标 
【当事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正靳宏标 
【当事人-个人】2022招生录取查询李正靳宏标 
【当事人-公司】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丽颖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薛克鹏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李勇奇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丽颖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薛克鹏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李勇奇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丽颖薛克鹏李勇奇 
【代理律所】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李正;靳宏标 
【本院观点】山西二建公司提交的证据1不能证明涉案借款作为靳宏标个人资金予以使用,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山西二建公司提交的证据2的案情与本案不一致,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法院可以对本案作出相应的认定,对山西二建公司提出的该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山西二建公司是否应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考安全工程师证需要什么条件无效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违约金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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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山西二建公司是否应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靳宏标以第一工程公司的名义,以支付大连项目工程款为目的,对外签署涉案借款协议并在协议上加盖第一工
程公司公章。涉案中标通知书显示大连项目系山西二建公司的中标项目。第一工程公司为山西二建公司所设立,靳宏标系第一工程公司的负责人,靳宏标亦曾任第一分公司的负责人。故在第一工程公司未经工商登记,不具备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的情况下,李正有理由相信该借款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山西二建公司,山西二建公司应承担涉案借款合同的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山西二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968元,由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6:21:42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靳宏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21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祁立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颖,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克鹏,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宏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奇,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英语四级多少分算过线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二建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正、靳
宏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61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山西二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正对山西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李正、靳宏标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工程公司)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签订的涉案借款合同无效。靳宏标或第一工程公司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不构成代理或表见代理。山西二建公司不是本案借款关系的主体,也没有实际收到或使用借款,涉案款项为自然人之间的转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款项进入山西二建公司或由山西二建公司使用,山西二建公司不需承担还款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第一工程公司及褚文星、靳宏标均是以自己名义签订涉案借款协议,涉案借款协议对山西二建公司及李正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三、一审存在着应查明而未查明的包括靳宏标与褚文星的关系等问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正辩称:不同意山西二建公司的上诉意见,请求驳回山西二建公
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涉案借款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为有效,山西二建公司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靳宏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的意见。涉案所借款项均用于公司经营,不属于个人借款。
原告诉称     李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山西二建公司向李正返还600万元及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自2017年7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为4028000元;2.靳宏标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山西二建公司及靳宏标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14日,出借人褚文星与借款方第一工程公司,担保人靳宏标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第一工程公司因大连项目部六、七月份甲方工程款未及时拨付到位,面临工地停工待料,农民工退场工资无法支付,后续班组施工无法及时进场等诸多困难。为不影响生产,保证按期完成业主节点要求,现暂向褚文星个人借款600万元,用于大连项目部临时周转使用,待甲方工程款拨付后归还。时间暂按二个月无息考虑,如超过二个月未归还借款,月息按2%,不足一月按一月考虑,到期连本带
息一并归还。计息时间从借款之日起计算。为及时解决工地困难,请将该款项支付于劳务负责人彭林、公司出纳郭文苑。当日,褚文星向彭林转账400万元,向郭文苑转账200万元,交易凭证附言载明“代李正转靳宏标给卡号”。同日,李正收到山西二建公司内部收据两张,收据显示:收到褚文星交来垫付大连项目庞久立劳务费400万元,收到褚文星交来垫付大连项目供应商款项200万元,经办人郭文苑,该收据加盖收款公章为“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公司内部结算专用章”。收据下方注明:本收据只限公司内部使用,对外单位收款一律无效。2016年2月6日,山西二建公司中标沈阳军区空军大连干部职工生活基地一标段工程,中标总价152652333.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