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湿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公布日期】2020.01.08
【字 号】黑林草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湿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林草规〔2020〕1号
 
各市(地)、县(市)林业和草原局,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湿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湿发〔2019〕118号),履行好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职责,保护好黑龙江省湿地资源,严厉打击侵占破坏湿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进一步做好湿地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上海公务员招录公告发布  一、加强湿地监督管理的意义和必要性
  黑龙江省是湿地大省,有天然湿地556万公顷,占省国土面积的11.8%,分布着我国面积最大的平原沼泽湿地,湿地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在维护区域气候安全、生物安全、水环境
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国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承载着维护民生、弘扬文化、建设生态文明的重任。加强湿地监督管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机构改革相关决定职责所系。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但由于长期以来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以及湿地生态价值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围垦、侵占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家和我省相关制度规范出台后,虽然围垦、侵占湿地的状况得到了有效遏制,但面临的形势依旧严峻。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和加强湿地监督管理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加强保护能力,依法依规做好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2023年国考海关招考情况  二、依法明确湿地监督管理的范围全国四六级准考证打印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湿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内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能力建设,地方各级政府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和《国家湿地公
园管理办法》对湿地的保护和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有:开垦、挖沟、筑坝、堆山;填埋、倾倒垃圾和有毒有害物体,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或者抽采湿地水资源;砍伐林木、采挖泥炭、勘探(国家公益性勘探除外)、采矿、挖砂、取土;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繁殖区及其栖息地;猎捕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破坏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备;湿地公园内建筑各种设施,或进行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等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省内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及管理实际,明确湿地监管重点,提出监管实行清单,厘清监管或执法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监督管理。
  三、广泛收集侵占破坏湿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及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违法违规侵占破坏湿地的信息和案件线索。可通过设立举报信箱或、举报电话、在线举报平台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侵占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举报。要密切关注各种媒体报道和舆情传播的侵占破坏湿地的信息;高度重视领导批示、上级机关批转、其他部门移交、公众举报的侵占破坏湿地的线索;充分用好
各种专项行动发现的侵占破坏湿地的线索;通过日常巡护、巡查或检查工作发现侵占破坏湿地的线索;与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合作,收集侵占破坏湿地的线索。
  对各类侵占破坏湿地的线索,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及
  时进行受理、登记,实行台账管理,为后续查处、跟踪、督办、
  报告等工作打好基础。要做好对举报人和提供线索的公民、组织
  的保护保密工作。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获得侵占破坏湿地的信息和线索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处罚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向线索来源方反馈查处结果。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移交违法违规线索,并跟踪了解其查处情况,同时向线索来源方反馈案件移交情况。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湿地案件的过程中,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
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处理。针对造成湿地破坏和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推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联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鼓励环境公益组织发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相应的行为人承担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向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查处职责的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后,如有不受理的,可以向当地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四、积极推动建立湿地联合执法与监管协作机制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湿地联合执法与监管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交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行动,研究查处疑难复杂案件。要积极争取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等机关在行刑衔接、司法救济、纪检监察等方面给予支持。
  针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明确禁止但未规定
  相应处罚措施的行为,或因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管理不善造成湿
  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
  民政府报告。
兵团公务员考试信息网  五、推进落实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5月10日省林业和草原局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重新修订印发《黑龙江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黑林草规〔2019〕10号),新《实施方案》根据机构改革进展做出了修改完善,将创新、协调、绿、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穿湿地保护全过程。各地市,县要按照职责范围,相应做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并按照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方案》。
  六、提高保护能力,实现科学管理
  近年来,省林业和草原局湿地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林业改革资金、省财政湿地保护与恢复专项资金进行了湿地保护区保护监控网络平台和保护能力提升建设。各项目单位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资金,要将资金优先用于保护能力提升建设,尤其是科研监测能力,应使其优先达到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为管理决策提供指南。同
时,保护与恢复资金项目单位每年12月30日前要向省林业和草原局湿地主管部门提报项目年度工作总结并附科研监测报告(参考《湿地监测技术规程》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此项作为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年度工作考评和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林业改革资金分配因素法中考评工作任务(权重50%)依据。
  七、加强退耕还湿管理
  自2014年国家开展退耕还湿试点工作以来,全省共计完成退耕还湿418888.6亩,湿地生态环境修复成绩显著,省林业和草原局将继续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林业改革资金开展此项工作,同时鼓励各地多渠道争取资金投入退耕还湿。争取将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以及名录内耕地,应还尽还。并采取措施达到能够自然恢复湿地的状态。在对退耕还湿实施单位的核查评估中也发现诸多问题,比如:复耕、地块面积不实、退耕地块开展工程建设、植被恢复设计不当、项目资金支出不合理等。各年度项目单位要开展自查自纠,出问题及时整改,确保退耕还湿工作“退的出、稳的住、不复耕、能还湿”。对项目落实不到位、发生复耕,甚至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单位,省林草局要严肃追责,涉及犯罪的向公安、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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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