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5个点连线最佳答案图>国考目录专业表【公布日期】2014.10.29
【字 号】黑政办发[2014]52号
【施行日期】2014.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4〕5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9日
  黑龙江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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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管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3〕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许可专用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办发〔2014〕4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省政府网上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网上政务中心)或与其联通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并公示审批结果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
  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网上行政审批的推进及网上政务中心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省级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网上行政审批的有关具体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和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网上行政审批进行电子监察、法制监督和实地检查。
  第四条 行政机关开展网上行政审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清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网上行政审批公开
  第五条 列入《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 除涉密的以外,均应纳入网上政务中心实行网上行政审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在网上政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单中公开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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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受理和决定机关。
  (二)申请材料、条件、程序、期限及依据。
  (三)收费标准、定期检验周期及依据。
  (四)咨询、投诉方式及邮寄地址。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前款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如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调整的内容和依据提供给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政务中心上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网上行政审批决定,应在网上政务中心网页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申请编号查询行政审批决定。
第三章 网上行政审批流程
  第八条 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行政审批流程由实施审批机关依法设计,经合法性审查后由
省政府办公厅进行电子化。行政机关应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实际,适时提出优化网上行政审批流程申请。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网上政务中心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除下列情况以外,应受理电子版申请材料。
  (一)国家部委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含涉密内容。
  (三)纸质申请材料页数在5页以上,且无法提供电子版,需要进行逐页扫描的。在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应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申请材料基本信息和结论部分的电子版扫描件,扫描件可不超过5页。
  (四)申请材料中含有实物样品、设计图纸等,难以转化为电子版的。
  (五)行政机关只能通过审查原件核验申请材料真伪的,在受理电子版申请材料的同时可要求行政相对人另行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第十条 办理时限由受理时限和审查时限组成。受理时限自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时开始计时;审查时限自行政机关受理时开始计时。行政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网上行政审批的办理时限由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经合法性审查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在网上政务中心定制。
  行政机关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时限的,应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但延长审查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且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延长审查时限的原因。受理时限不得延长。
  网上行政审批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环节不计入审查时限。行政机关应将上述环节所需时限予以公示,超出公示时限办理的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原因。网上行政审批的补正期间暂停计时,待行政相对人按照要求补全材料并经行政机关确认后,恢复计时。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在网上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201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受理时限内受理网上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受理时限内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网上政务中心自动受理申请材料并将其发送至审查环节,申请材料接收时间即为受理时间。
  (二)申请的审批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或错项申请、重复申请的,应在受理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进入网上审查环节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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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审查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其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 申请材料内容不准确、需要补正的,应一次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补正时间。经一次补正,行政相对人未补充全部内容的,行政机关可要求其继续补正。
行政相对人超过补正时间未提交补正材料或经二次补正仍未补全的,行政机关有权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 申请材料虚假的,应在审查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同时将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行政相对人相关信息列入网上政务中心不诚信黑名单公示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禁止其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再次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